以明文规定的形式 明文规定的意思( 六 )


05. 居所VS住所
A.居所:是指自然人的居住地点,可以是长期居住的地点,也可以是一时居住的地点或场所 。
B.住所: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或者主要场所 。自然人的住所一般是指自然人长期居住、较为固定的居所 。
C.二者区别:①在民法领域,住所对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债务履行地、司法管辖、诉讼送达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②一个自然人可以同时有两个或多个居所,但只能有一个住所;③一般的居所多是自然人临时居住、暂时性的场所,住所则为长期固定的 。
06. 反驳VS反诉
A.反驳: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和理由,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予以全部否定或者部分否定 。
B.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即本诉)中,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的、与本诉有直接关系的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 。
C.二者区别:①诉讼地位不同:反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双重属性,即本诉原告同时为反诉被告,本诉被告同时为反诉原告,而反驳不会使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②性质不同:反诉是独立的诉讼,而反驳是一方当事人驳斥对方当事人诉讼主张的一种诉讼手段,不具有诉的性质 。
07. 营利VS盈利
A.营利:指主观上谋取利润,但客观上可能没有获得利润 。
B.盈利:指客观上获得利润,即客观上扣除成本后获得利润 。
C.二者区别:①营利侧重于强调一种主观经营目标或主观经营目的,营利性组织是指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组织;②盈利侧重于强调一种客观经营结果,是相对于“亏损”而言的,即收支相减之后的利润 。
08. 法定代理VS委托代理
A.法定代理: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须被代理人的授权 。
B.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所产生的代理 。
C.二者区别:①代理权的产生依据不同:法定代理权的授予来自于法律规定;委托代理权的授予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②适用情形不同: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委托代理的适用情形则更加广泛 。
09. 诉讼时效VS除斥期间VS保证期间
A.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获得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仍然存在,但义务人可主张拒绝履行的抗辩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B.除斥期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 。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如解除权、撤销权、追认权等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加以审查 。
C.保证期间:是指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对于保证期间的性质,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部分认为保证期间既不属于诉讼时效,也不属于除斥期间,而是一个特殊期间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保证期间 。但是,当事人对保证期间进行约定时,不得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无约定,保证期间从法律规定 。
10. 诉讼时效中止VS诉讼时效中断
A.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阻碍消灭后再继续计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
B.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导致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该法定事由终止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法律制度 。
C.二者区别:①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权利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情况;②发生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③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止,导致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时效中断,导致此先已发生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停止后,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
11. 付款请求权VS票据追索权
A.付款请求权:指持票人向汇票的付款人或承兑人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支付款项的权利 。
B.票据追索权:指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汇票到期日前明确不能获得付款时,持票人对其前手主张清偿票据金额、利益以及有关费用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