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明文规定的形式 明文规定的意思


以明文规定的形式 明文规定的意思

文章插图
明文规定的意思1用确切的文字订定条文规章 。
造句: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2、尽管明文规定都贴在了地铁里,有些人却视而不见,照样我行我素 。
3、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我国虽无明文规定,但对于死者身后的权利归属的法律规定却不乏先例 。
4、怎样的精装修房才能达到验收标准,没有明文规定,所以才造成精装修房的诸多问题 。
5、毛尖小姐在一篇文章中说,有家餐厅明文规定,无论实际长相如何,营业员对女性顾客一律需呼“美女” 。这家餐厅的经理一定看到过英国作家柯南道尔的一句名言:“女人个个都美,但有一些比其他女人更美” 。
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和处理方式2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和处理方式
文丨 李迎新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问题之提出
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对于作为诉讼标的之特定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可以实施诉讼并请求本案判决的资格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且对于当事人不适格时采取“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的处理方式,认识也不统一 。
就当事人适格的判断以及在当事人不适格时应当使用裁定驳回起诉抑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处理方式,笔者认为是一个看似基础但其实很重要的问题,两种裁判方式的出发点和所要解决的问题截然不同,为了避免案件当事人适格问题的判断标准和裁判方式的不统一,特撰本文进行分析探讨 。
1. 原告适格的判断和处理 。原告适格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采纳“直接利害关系”作为判断标准,如不符合则裁定驳回起诉,但如何判断“直接利害关系”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
2. 被告适格的判断标准 。对于被告适格如何判断,司法实务界有观点认为,被告适格应当采“主张说”,以原告的主张作为判断被告适格与否的标准,只要原告主张意思明确,被告就不存在适格判断的必要,应当进行实体审理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被告适格与否应当充分分析在案证据情况,选择最有利于纠纷解决的人作为被告 。
3. 被告不适格的处理方式 。就被告不适格是否应当采取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实务界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仅限于被告是否明确之情形,如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中要求的被告明确问题,在立案之前,被告不明确则应不予受理,如进入诉讼中被告不明确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除此情况外,法律并未规定其他的裁定驳回起诉情形,故被告不适格不应当采用裁定驳回起诉,而应当采用判决驳回诉请 。第二种观点认为,裁定适用于程序事项的处理,关于被告适格与否的问题,明显属程序事项而非实体事项,故并无就其使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之必要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之后,原告丧失的是胜诉权,仅因为原告起诉被告不适格就导致其丧失实体救济明显不妥 。
当事人适格的判断
当事人适格也可以被理解为“为了使纷争有效且适当地获得解决而应在何人之间进行诉讼”的问题,而为了解决该纠纷,适当的被选出的当事人就具有当事人资格 。当事人适格是基于纠纷解决之必要性与实效性角度来考虑的概念,其与诉的利益概念的考量因素有某种意义上的重合(有的学者认为“诉的利益”应当作为当事人适格基础),即需要综合考虑原告、被告及法院三者的利益 。(但笔者认为上述分析视角存在混淆诉的利益与当事人适格两个概念的问题,不如认为诉的利益是从纠纷解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的请求客观层面予以考虑的概念,而当事人适格是从当事人主观层面予以把握的概念更为有利于民事诉讼理论的建构和具体问题的分析 。)同诉的利益如何判断在理论上莫衷一是,当事人适格如何判断在理论上也有多种学说 。
(一) 代表性学说
1.实质二元说(二元说区别于一元说,主要是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基础究竟以诉的利益和处分权共同作为标准,还是以单一的诉的利益作为其标准 。)
德国学者亨克尔以诉的利益和处分权共同作为当事人适格的基础,认为当事人适格应由当事人诉的利益与处分权限共同决定并同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 。该学说的理论逻辑是,因为要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所以要赋予当事人诉权 。而诉讼实施权只能赋予发生争执的法律关系主体,故当事人对争执的纠纷有法律上的利益是当事人适格的前提条件;因为判决可以产生类似于实体上处分权的效力,所以,正当的当事人必须对审判的利益具有处分权 。德国在制定涉及当事人适格问题的法规时,十分重视亨克尔的理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