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法人 VS 法定代表人
A.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营利法人(如事业单位、基金会等)和特别法人(如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
B.法定代表人: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自然人) 。
25. 抵押 VS 质押
A.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即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就该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B.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交付给债权人占有,或在自己的财产权利上设定权利质押,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如果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情形的,债权人(即质权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就质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C.二者区别:①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质押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或者权利(如支票、存款单、仓单等);②方式不同:抵押无需把抵押物交付给抵押权人;质押则需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③设立方式不同:抵押权的设立通常以登记为成立要件或者对抗要件;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质押财产为要件,权利质权的设立以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为要件 。
26. 留置权 VS 动产质权
A.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即留置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以留置财产折价,或就该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
B.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付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出现时,债权人享有以该动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
C.二者区别:①设立条件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动产质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由当事人合意而发生,属于约定担保物权;②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留置权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一般是为了加工、修理等;动产质权占有动产的原因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③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动产质权则无此限制;④权利实现方式不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能当然地实现留置权,而应当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才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而动产质权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债权的情形,质权人便可以实现质权 。
27. 按份之债 VS 连带之债
A.按份之债:是指数个债权人或者数个债务人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者负担债务 。按份之债分为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
B.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人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
C.二者区别:①外部关系不同:按份之债,相对于债务人,各个债权人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债权,各个债权人仅能请求该债务人向其履行其所享有的份额;相对于债权人,各个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承担债务,各个债务人按照各债权人确定的份额分别负担相应的给付义务 。连带之债,相对于债务人,多个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是一个不可分的整体,每个债权人均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相对于债权人,多个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是一个不可分的整体,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 。②内部关系不同:按份之债是按照各自的份额清偿的,债权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之间不会发生内部追偿问题;连带之债,如果某一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或者某一债权人受领了全部给付,内部之间会发生追偿问题 。
28. 同时履行抗辩权 VS 先履行抗辩权 VS 不安抗辩权
A.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对待给付的权利 。如果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己方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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