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5:其实历史上大名鼎鼎的张三丰,生辰时间跨越南宋、蒙元和明朝三个朝代 。名通,又名全一,字君实 。张三丰并非像金庸、梁羽生两人在《倚天屠龙记》和《武当一剑》中写的那样,不但不是一个英勇的反元义士,而且在忽必烈时期任中山博陵令 。后来看破红尘遁入道门,在武当山上开宗立派 。
金庸在他的名著中,“歪曲”过丘处机和张三丰两位大侠,无非是夷夏思想作祟的结果 。历史上的丘处机在金庸小说里是坚定的南宋支持者,先抗金后抗蒙 。其实,丘处机年轻时受金国统治者委托,曾经成功劝降山东的农民起义军----“红袄军”;70多岁时万里迢迢从山东跑到阿富汗去见西征途中的元太祖成吉思汗,成吉思汗命他掌管天下道教 。丘处机的政治立场自然很明显了 。
张三丰是元朝遗民,在《倚天屠龙记》中却成了反元领袖 。张三丰他在元代曾参加过官吏选拔做过县令,元亡后依旧自称“大元遗老”、“托仙远遁,以全事元之节也” 。因而以元朝遗老自居 。朱元璋、朱棣父子都想借张三丰之名神化君权,多次遣使降诏请张三丰赴京,可连他的踪影也没见着 。洪武十七年,他作《无根树》丹词时署名为“大元遗老张三丰”,表明“托仙远遁,以全事元之节也”自然不会事新朝 。(可见于《张三丰全集》)
关于张三丰和丘处机的政治立场详细资料,均可查阅维基百科 。
误会还是蓄意歪曲?关於元代的六大谎言(二)
2、蒙古人杀汉人只赔驴价问题
关於这一点,吾只知此说法流传甚广,亦充斥于各种教科书,却不见其最早出处为何 。但毫无疑问,此说法亦为具有普遍影响之关於元代谣言之一 。那麼,事实究竟如何,下面将加以说明 。
要谈及此问题,首先应当从元代司法制度情况开始予以分析 。而要分析此问题,首先要讨论的第一点,便是元代法律制度中的“烧埋银”制度 。
“烧埋银”之含义,乃是由罪犯偿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给被害者亲属,以作丧事只用 。“烧埋银”制度,本为中国古代汉族法律体系所无,而是来自于蒙古族传统习惯法中的“命价”制度 。然而,在蒙元入主中原之后,此制度亦发生了演变 。
《元史·刑法志》中所载之元代五刑,为“笞、杖、流、徒、死”,与中国古代其他朝代的刑法并无二致,此五刑乃是司法中之主刑 。因此可见,烧埋银制度并非元代司法制度中之主刑 。
纵观《元史·刑法志四·杀伤》篇目所罗列之具体罪名中,凡属人命案者,均需徵收烧埋银,且对徵收对象,并无民族身份之特殊规定 。此外,烧埋银亦非单独之刑罚,而是附加于主刑之上的刑罚,例如:“诸杀人者死,仍于家属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 。因此可见,烧埋银制度在元代法律中,并非是一主刑,而是具有附加刑和赔偿性质之制度 。一如现代司法制度中所谓“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责任”之性质 。
烧埋银制度虽起源于蒙古族传统之“命价”制度,但在蒙元入主中原之后,这一制度与中原传统法制结合,其性质和作用已大相径庭 。因为按照蒙古传统习惯法而言,命价可以抵罪,乃是主刑 。但在元代法律制度之中,烧埋银却是附加刑,不能抵偿本罪,具有民事赔偿性质 。这一点不但较蒙古族传统习惯法有了很大进步,而且较之中国古代其他朝代的司法制度,亦是一伟大创举和进步 。烧埋银制度,不但适用于斗殴凶杀案件,亦适用于其他致人死命之情形 。例如,按照元代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嫌犯在拘押期间被刑讯致死等情况,均亦需徵收烧埋银 。因此,元代的“烧埋银”制度,不但并非是民族压迫制度的产物,而且乃是元代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闪光点 。这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上不仅空前,亦为绝后 。明清以降,又无烧埋银制度,虽在司法实践中亦时有实行,然而在立法理念上,不得不说较之元代又发生了倒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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