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元朝的六大谎言:蒙古人杀汉人只赔驴价问题( 六 )


资料来源:东夷人的商族一支,建立了商王朝。(转)北京大学,张富祥的文章
注4:周人源出西戎一说,历来不为史家重视,殆因其有悖于华夏正统观念 。然而,文献与考古都昭示我们,周人的祖先并非华夏,而是与西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最能揭示周人祖先之西戎出身的,无疑是其始祖传说 。周人始祖名为弃,号为后稷,其母为姜嫄,显系出自羌人部落(姜、羌同源,为阴、阳之别),而羌人正为西戎的一支 。
资料来源:先秦秦汉周边民族考证之一——古羌(ZZ)
误会还是蓄意歪曲?关於元代的六大谎言(四)
4、十户一菜刀问题
十户一菜刀之说,余不曾见诸於史籍笔记,只是道聼涂说而已 。且此说法流传亦多有不一,有十户一菜刀者,有三户一菜刀者,有二十户一菜刀者 。
且不管究竟是几户一菜刀,要论及这个问题,首先得从中国古代对民间的兵器管制制度谈起 。
中国古代历代专制王朝为了维系统治,防止人民反抗,往往采取对民间持有兵器进行收缴和管制 。这种做法从第一个大一统王朝秦朝开始,直到清朝,绵延2000多年而不断绝 。例如,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收天下兵,聚之咸阳,销以为钟鐻,金人十二,各重千石” 。而网上流传所谓宋代不禁民间兵刃,亦属谬论 。例如北宋开宝五年(970年)公布之禁令:“京都士庶之家,不得私蓄兵器 。”并且这一禁令在淳化二年(991年)、景佑二年(1035年)、庆历八年(1048年)、嘉佑七年(1062年)等不断被重申 。所谓宋代之弓箭社,实际上乃是边境地区的民兵组织,而非普通民众,而且宋律规定,弓箭社训练所用武器在训练结束之后“悉送于官”,根本不会让民间长期持有 。此外,宋代不但对兵器进行管制,甚至连民间对於兵书的学习和研究亦加以禁止 。例如,景德三年(1006年),宋真宗下诏:“天文兵法,私习有刑,著在律文,用妨奸伪”因此,对比其他朝代,哪怕是所谓“最宽松”的宋朝,元代对於民间持有武器的禁令,亦无本质不同,也谈不上是什麽新鲜的措施 。武侠小说上所谓古代游侠手持奇门兵刃旁若无人行走于都会大街上的描写,纯属虚构 。若真有人如此,早就被锁拿见官了 。
当然,历朝历代,随著统治情况的不同,对於民间武器的管制力度亦有所区别,那麼,元代对於民间武器管制的具体情况又是如何呢?下面笔者将仅就《元史》中所记载的部份较为典型的关於武器管制的部份进行罗列和阐述:
首先,是《元史·刑法志》部份:
“诸杂造局院,辄与诸人带造军器者,禁之”——职制下
“诸市舶金银铜钱铁货、男女人口、丝锦缎匹、销金绫罗、米粮军器等,不得私贩下海,违者舶商、船主、纲首、事头、火长各杖一百七,船物没官”——食货
“诸郡县达鲁花赤及诸投下,擅造军器者,禁之 。诸神庙仪仗,止以土木彩纸代之,用真兵器者禁 。诸都城小民,造弹弓及执者,杖七十七,没其家财之半,在外郡县不在禁限 。诸打捕及捕盗巡马弓手、巡盐弓手,许执弓箭,余悉禁之 。诸汉人 持兵器者,禁之;汉人为军者不禁 。诸卖军器者,卖与应执把之人者不禁 。诸民间 有藏铁尺、铁骨朵,及含刀铁拄杖者,禁之 。诸私藏甲全副者,处死;不成副者, 笞五十七,徒一年;零散甲片下堪穿系御敌者,笞三十七 。枪若刀若弩私有十件者, 处死;五件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件以上,七十七,徒二年;不堪使用,笞 五十七 。弓箭私有十副者,处死;五副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副以下,七十 七,徒二年;不成副,笞五十七 。凡弓一,箭三十,为一副 。”——禁令
此外,元代对於汉人武器管制禁令,最严苛的时候乃是元惠宗(即元顺帝)朝伯颜擅权之时、后至元三年四月(因元世祖亦有年号为至元,故别以前后)颁布禁令,然而这一禁令在八月即宣告废止(详见《元史·顺帝本纪》),持续时间不过四个月不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