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永居申请条件 永居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管理,维护已取得永久居留身份的外国人(以下简称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和审批,以及对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和管理 。
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
第四条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居留的期限不受限制 。
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
第五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外国人永久居留的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管理工作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常住外国人的服务管理工作 。
第六条国家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
第七条国家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 。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实行限额审批制度 。
第八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适时制定积分评估制度 。
第九条国家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公开方式公布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申请所需材料、程序、流程等审批政策信息 。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十条遵守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有基本生活经济保障,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永久居留 。
外国人因外交或公务原因在华停留期间不得申请永久居留 。
第十一条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
(一)为中国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中国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三)为促进中外友好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二条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国际公认的突出成就的外国人,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 。
第十三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国家重点发展行业、区域引进和主管部门推荐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国家重点建设的高校、科研机构引进和推荐的具有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职称的学术研究人员,以及其他高校、科研机构引进和推荐的教授、研究员;
(3)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国内知名企业引进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
(四)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推荐的专业人员 。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真实、可靠的推荐信,并对介绍理由和推荐对象相关资格的真实性负责 。
第十四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与外交、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卫生、体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协商机制,讨论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具体标准 。
第十五条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