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永居申请条件 永居条例( 三 )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是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的身份证明 。永久居留外国人可凭此证从事相关活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
第二十五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本人照片、永久居留身份证号码、签发机关、证件有效期等 。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式样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规定 。
第二十六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批准永久居留的决定: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的;
(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或者其他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的传染病的;
(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不能保证在中国的生活费用;
(六)其他不适合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情形 。
第二十七条具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实际居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
对有正当理由不能达到前款居住时限要求的永久居留外国人,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国家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适当降低居住时限要求 。
第二十八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身份证持有人应当在身份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30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 。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损毁、遗失或者被盗的,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
第二十九条申请换领、补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符合受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有效期不超过30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准予换领、补领的决定 。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换领补领期间,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合法居留 。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具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的实际居留时间、居留地点、国籍变更、在华工作生活等信息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
第三十一条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出入境管理部门取消其永久居留资格,并宣布其永久居留身份证失效:
(一)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二)被驱逐出境的;
(三)弄虚作假获取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在中国居留未达到规定期限的;
(五)其他不适合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情形 。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一)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
(2)具有永久居留身份的外国人死亡;
(3)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宣布无效 。
第三十三条外国人被取消永久居留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常住外国人个人信息保密 。
第四章服务和治疗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常住外国人纳入常住人口服务管理体系,为常住外国人提供通用语言培训、国情常识、法律政策咨询等社会融入服务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和规范常住外国人所在单位、社区、相关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为常住外国人提供社会融合服务 。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逐步推进常住居民身份证的社会化应用,为常住外国人持常住居民身份证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外汇、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住宿登记、财产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项提供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