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永居申请条件 永居条例( 四 )


第三十七条具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入境定居物品,按照海关对定居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 。外国人永久居留,自入境之日起未满两年,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带入境的定居物品,应当复运出境或者向海关纳税 。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其他进出境货物、物品的通关,参照居留旅客的规定办理 。
【中国永居申请条件 永居条例】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以通过中国公民专用通道出入境 。
第三十八条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永久居留外国人免办外国人工作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政府设立的职称评定、职业资格考试和自然科学技术创新奖的评选 。
第三十九条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应当依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
在中国境内依法就其所得纳税并按规定在税务机关开具税务凭证或完税凭证,或办理对外支付纳税备案的永久居留外国人,可按规定兑换外汇汇出境外 。
第四十条具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购买自住和自住型商品住房 。
常住外国人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离开缴存地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转移手续 。
第四十一条在中国工作的永久居留外国人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没有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照居住地的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
第四十二条具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或者随其流动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在中国接受义务教育,除国家规定的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保障在本地区常住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购买自住住房以及本人或者其随行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
第四十四条外国人永久居留的其他待遇事项,本条例未作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决定 。
第四十六条履行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对应当受理的永久居留资格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永久居留身份证件的;
(三)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永久居留外国人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
第四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一)拒绝配合信息核查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承认永久居民外国身份证件效力的 。
第四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推荐信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
(二)弄虚作假获取常住户口身份证件的;
(三)有常住户口的外国人住所发生变化,未依法登记的;
(四)有其他违反出入境法律法规行为的 。
违反规定向外国人出具推荐信的,同时取消推荐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