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23个重要事项( 八 )


法律虽然对对外转让股权作了限制,但仍保证股东自由处分股权的权利 。转让人履行通知义务后,其他股东需作出答复,未按时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股权,否则也视为同意转让 。通过这种对其他股东设定积极义务,消极行为视为默认的规定来保障股东最终能自由处分股权 。
同样由于股东的人合性特点,法律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股权转让的条件、程序等 。公司章程的规定优先于法律规定 。
3)实操策略
公司股东应从实际出发,确定对转让公司股权条件从宽还是从严 。特别是在公司初成立时,创始股东就要确定公司是趋于封闭性还是开放性 。如果封闭性的,可以对股权转让制定更多的限制条件,反之亦然 。章程能自主规定的内容包括是否需要通知、同意、甚至包括其他股东有无优先购买权等 。需注意的是,诸如股东不得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定因为限制股东权利,是无效的 。

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23个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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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股东资格继承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2)法律解析
该规定首次在法律上将股权继承和股东资格继承做了区分,之前的法律及实务均未将股权和股东资格的继承分离 。
由于股权具有财产和人身的双重属性,如果不将股权的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区分,在发生继承时,继承人(可能一个,也可能很多人,可能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成为股东,很容易打破原先股东的平衡,破坏公司的治理结构,这与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特征不符 。
本条规定,将股权财产性权利的继承和股东资格的继承做了区分,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权和股东资格,但允许公司章程另作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继承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
3)实操策略
创始股东应该在章程中对此早作规定 。如果为家族式企业的,可以允许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如果非家族式企业,建议尽量规定股东的继承人不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毕竟,继承人是什么人具有不可预测性 。公司章程既可以粗线条式规定继承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也可以详细规定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如未成年,如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在规定继承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时,应当就继承的股权如何处理,包括处理的方式、作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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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投票制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2)法律解析
股份有限公司往往股权分散,中小股东数量极多 。而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利、作用极大 。公司的控制往往通过控制董事会实现 。而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如果纯粹按股权比例表决,中小股东往往很难将自己的权利代言人选入董事会 。
《公司法》创设了累计投票制,但该制度只适用于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是否采用该投票制度需要由股东大会决议或章程的规定 。所谓累计投票制就是每一股东的投票权可以放大至与应选董事人数一致的倍数,并且可以集中使用在一人身上(例:公司董事会由九人组成,某一股东持有1万股股份,如该股东使用累计投票制投给某一董事,该董事就能取得9万票) 。累积投票制使得中小股东可以将投票权累计到同一候选人身上,使得其推选的董事当选的可能性大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