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找核实情况不去可以吗,刑事侦查措施有哪些( 四 )


收集证据是一门科学性、实践性很强的学问,办案人员不但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而且还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具体方法主要有:一是询问 。询问是通过谈话或问话的方式了解情况的一种活动,是任何案件都使用的收集证据的方法,主要对象是证人 。二是讯问 。讯问是刑事案件中必不可少的证据收集方法,其对象只适应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三是辨认 。辨认是很多案件中都采用的方法,辨认结论及其相关的证言和笔录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四是勘验 。勘验是很多案件采用的证据收集方法,其对象一般为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和尸体 。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看,勘验具有双重意义 。一方面,勘验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本身也是证据的一种形式 。五是检查 。它主要在与人体状况有关的案件中使用的证据收集方法,如人体伤害案件和造成人体损伤的责任事故案件等 。六是搜查 。它是主要在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收集方法,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辆等物体 。七是实验 。实验也称侦查试验,实验笔录是主要的证据形式 。八是鉴定 。鉴定的对象多种多样,即可以是物证,也可以是书证;即可以是人体,也可以是尸体 。这些方法不仅可以用来收集证据,也可以用来查明案件事实和审查判断证据 。
三、以犯罪现场为核心,是取证工作的重中之重
犯罪现场是犯罪嫌疑人为了实施犯罪,在一定的时间、空间侵犯一定对象,从而引起特定物质环境发生一系列变化的场所 。具体地讲,犯罪现场就是案件发生的地点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的其他场所 。一般而言,一起案件只有一处现场,但有时候也可能有多处现场 。犯罪现场客观反映和记载了犯罪活动的情况,是证实犯罪的可靠依据,也是发现案件线索的有效手段和方法 。
按照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只要发生了刑事案件,就有犯罪现场 。犯罪离不开具体的时间和空间,犯罪行为一经发生,由于能量交换的结果,犯罪信息即被储存于有关的客体之中 。犯罪现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特定场所,因而犯罪现场储存了犯罪的信息,同时传导了犯罪的信息 。如犯罪嫌疑人在某一场所实施了杀人犯罪行为,现场上就可能留犯罪嫌疑人的指纹、足迹、血迹、气味及随身携带遗留于现场的凶器、衣物、证件等 。现场呈现出的这些痕迹、物品向人们传导着杀人的犯罪信息 。正是这样,侦查人员能够通过现场勘查和现场访问捕捉到这些犯罪信息,从而分析刻画出犯罪嫌疑人的“形象”,正确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最终查获犯罪嫌疑人 。同时,也是获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主要途径 。
案发后,多数情况下谁是作案人,现场物品、痕迹与案件有无内在关联,侦查人员并不知晓 。必须通过对现场情况进行勘验、检查,经过对遗留在现场的痕迹物品作出分析判断后,才能确定侦查工作的方向、范围 。为此,勘查时,一定要全面细致,多收集痕迹物证,为破案和办案打下良好的基础 。取证要按程序办事,也就是按法律规定办事 。否则,收集到的证据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应当的互相一致的,不应出现互相矛盾的情况,有了矛盾,要进行合理排除 。否则,就会出现疑点,失去证明力 。对犯罪上提取的痕迹物品,一定事实求是,有什么就提取什么,不能任意取舍 。
四、以当事人言词为线索,是取证的重要途径
有些犯罪嫌疑人很狡猾,在犯罪现场上没有留下痕迹物品,有的是其他原因,未在犯罪现场上提取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这就必须在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被害人的陈述、知情人证言多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