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徵收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徵收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徵收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徵收管理实施办法》在1994.05.08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 。
基本介绍中文名: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徵收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1994.05.08
实施时间:1994.04.01
1994年5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补偿费徵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开採矿产资源,按照《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採矿权人缴纳 。採矿权人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採矿权人採掘后直接销售的,以销售矿产品的收入计征;採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根据其消耗矿产品的数量,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计征,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徵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计征;採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时,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计征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採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