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发布日期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档案石政办发〔2017〕2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1日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最佳化石家庄市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许可权、依据、程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6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準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五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许可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式、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範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範围、执法区域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和部门网站上公开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民众监督 。第八条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範性档案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九条执法许可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範围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徵收、行政检查等事项 。第十条执法程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省、市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範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複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信箱及受理反馈程式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部门,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誌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製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视窗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範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谘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準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式 。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第十六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确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徵收决定(结果)应当公开的内容,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五)国家、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市政府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公示公开载体第十九条行政执法公示除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三)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四)行政执法依据;(五)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式;(六)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式、期限、费用等;(八)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依据、标準;(九)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许可权、範围、条件、程式、方式等;(十)行政徵收的依据、许可权、补偿标準、数额、程式等;(十一)行政徵用的依据、许可权、程式、补偿标準;(十二)行政给付的条件、种类、标準;(十三)行政确认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式、期限、费用等; (十四)行政检查情况;(十五)行政执法机关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十六)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準;(十七)行政执法责任制;(十八)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範文本;(十九)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二十)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十一)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二十二)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二十三)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网址等;(二十四)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路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档案、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準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路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门入口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简讯、智慧型手机应用程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政府档案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档案彙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视窗的电子显示屏、触控萤幕、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谘询台等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本级政府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实现与上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 。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各项信息应当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全面公示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或者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第四章公示公开程式第一节事前公开程式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省、市“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準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许可权、依据、程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汇集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政府入口网站统一公示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本级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範性档案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範性档案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事后公开程式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準确、便民 。第二十七条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省、市推广“双随机”抽查规範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公示机制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部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準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準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