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滁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滁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12月12日 , 滁州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滁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办法共二十二条 , 明确规定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範围、程式、时限、法律责任等内容 , 并在省政府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规定基础上 , 结合实际 , 细化、完善、补充了相关规定 , 使办法更具操作性和执行性 。
12月12日 , 滁州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滁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办法共二十二条 , 明确规定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範围、程式、时限、法律责任等内容 , 并在省政府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规定基础上 , 结合我市实际 , 细化、完善、补充了相关规定 , 使办法更具操作性和执行性 。一是制定法制审核意见参考格式文书 。针对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得出的“同意”、“纠正”和“移送”等不同结论 , 分别制定三种参考文书 , 供全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参照适用 , 提升了法制审核工作的规範性 。二是规定法制机构有退回不予审核许可权 。对于执法机构提交法制机构审核的材料不全 , 要求执法机构补充 , 但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充或者拒绝补充的情形 , 法制机构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 , 不予审核 , 扩大了法制机构审核许可权 。三是注重与其他法制工作的衔接 。将法制审核工作与依法行政日常工作结合起来推进 ,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未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 , 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要将该执法案卷评为“不合格”案卷 , 在行政複议案件办理中发现要向行政执法机关制发行政複议意见书 , 帮助了法制审核规定的有效落实 。四是细化法律责任承担 。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承担原则 , 列举了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制审核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违规情形 , 相应地规定了执法机构、法制机构、行政执法机关审批负责人不同的法律责任 , 保障了制度执行的刚性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