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泰安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泰安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泰安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5年12月28日印发,共五章二十四条,自2016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
基本介绍中文名:泰安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机构: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印发时间:2015年12月28日
实施时间:2016年1月1日
办法发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现将《泰安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5年12月28日办法全文泰安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徵收等执法决定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对本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未经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不予审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法制审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及时审核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準确、程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製作规範、法律用语使用规範 。第五条 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原则上採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或者要求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充调查、说明情况 。第二章 审核範围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一)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四)对公民没收、收缴或追缴价值500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收缴或追缴价值2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五)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强制是指:(一)查封、扣押公民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拍卖或者依法处理公民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二)查封、扣押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三)冻结公民存款、汇款或冻结法人、其他组织存款、汇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四)划拨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决定;(五)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决定;(六)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强制决定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是指:(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行政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或者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係,申请人、利害关係人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二)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準入等,需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三)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徵收决定是指:(一)涉及10人以上的行政徵收决定;(二)被徵收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徵收决定;(三)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徵收决定;(四)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徵收决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机关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对本办法规定的审核範围和标準进行调整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审核程式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向法制机构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证据和依据;(二)执法机构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及理由;(三)执法机构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收到执法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执法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于符合条件,但是缺少相关材料的,应当明确补充内容,要求执法机构限期补充,逾期不补充的,退回执法机构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範性档案,全面审查下列内容:(一)本部门对执法事项是否具有管辖权;(二)行政相对人认定是否齐备、準确,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四)适用依据是否準确;(五)执法决定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公平、公正;(六)执法程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七)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範;(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九)需要进行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式,法律文书规範齐备,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重新调查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式、规範法律文书製作的,提出具体审核意见,退回执法机构;(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的,提出相应审核意见 。法制机构在审核时,发现有关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执法机构不同意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法制机构複审一次 。经複审,执法机构仍不同意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时应当填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参考格式附后),并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建立电子信息系统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制审核可以依託系统进行,形成电子档案 。第四章 审核责任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第十九条 执法机构在向法制机构报送材料时,应当真实客观 。因报送的材料虚假或者不齐备,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执法机构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事项时,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法制机构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应当经法制机构审核的行政执法事项,未经审核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不得审批;违反规定审批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审批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改变或不採纳法制机构审核意见造成执法决定错误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