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魏思年 文章来源:东窗律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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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盖房修路、铺轨架桥等大型工程,家庭装修合同因其所涉规模很小,在法律上的定性历来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它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也有人认为它只是承揽合同 。
承揽合同的范围广阔,只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给付报酬,都具备承揽合同的特征 。理论上,建设工程合同是非常典型的承揽合同 。但由于建设工程通常关系到公共利益,兹事体大,所以将其从一般的承揽合同中独立出来,设定了更特殊的规则,例如不动产专属管辖、特殊的合同无效规则、招投标程序、实际施工人规则等 。
家庭装修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其答案直接关系到家庭装修合同是否能适用建设工程特殊规则,影响非常重大 。
家庭装修合同,属于“装饰装修合同”中的一个小类 。在2000年10月30日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稿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不包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经过8年的探索,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2月4日正式发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该规定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纳入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一书指出,“建筑装饰装修合同是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与发包方就建筑装饰装修而订立的合同 。”将装饰装修的实施主体限定为“企业”,却并未明确家庭装修合同是否属于“装饰装修合同”,令人迷惑且遗憾 。
目前的裁判观点,大致可以形成三大阵营:1.家庭装修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2.家庭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3.不表态家庭装修合同的性质,但限制适用建设工程特殊规则 。
一、家庭装修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该观点以山东、江苏等地为代表,虽可见于规范性文件,但实践中裁判口径似乎并未统一 。
2008年8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并参照建设部2002年3月5日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
该《会议纪要》紧随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之后,对司法解释留白之处进行了探索 。此后,该观点一直见于山东地区的裁判文书 。例如(2015)鲁民提字498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这宗装修造价仅为3万元的案件得到山东高院亲自提审,高院的主要观点就是重申:家庭装修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吗】同样在2008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和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
江苏高院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进一步明确表态:
“对于装饰装修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应当区分两种情况:(1)属于家庭室内居室装修的,不属于建设工程,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因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2)不属于家庭室内居室装修的,按建设工程合同规定处理 。”
另外,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07)中第20条也提到,“构成专业承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施工合同适用该司法解释”,言外之意是排除了家庭装修合同适用的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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