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吗(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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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10215号
事实和理由:家庭装修与建设工程没有关系,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因此,无论本案案由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还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均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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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2)奉民三(民)初字第1855号
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对承包人的基本要求是具有建筑企业施工资质,否则其实施的行为依法应属无效,而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为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一种,当然同样要求承包人具有装饰装修的施工资质 。本案中,施工人曹新龙系个人,显然不符合法律对承包主体的规定,故其与曾月华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无效,对合同无效的责任由曹兴龙负主要责任,曾月华负次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请求工程款 。反之,建设工程不合格,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仍为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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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终3646号
关于案涉《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定性问题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承揽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并属于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类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发包方不享有任意解除权,故吴高伟主张其在本案中享有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

三、不表态家庭装修合同的性质,但限制适用建设工程特殊规则
在北京、天津、广东等地,高院均出台规范性文件,对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家庭装修合同未有明确表态,但在涉及具体诉讼请求时,若原告要求适用建设工程领域的某些特殊规则,法院不会支持 。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1)不支持家庭装修合同适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规则 。其第6条规定:
“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对于当事人确实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的,可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也不支持家庭装修合同适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规则,其中第2条规定:
“家庭室内装修和农村、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自建低层住宅(二层以下、含两层)、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以施工人没有施工资质而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2020)不支持家庭装修工程款的优先受偿请求权 。其第5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