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语
人民法院在审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案件时 , 如果发现以下几种情况的应当注意:首先 , 在对装饰装修合同性质的认定时 , 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案由规定的内容判断 , 即在最新案由规定中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列于建设工程合同项下 , 基于此可以判断装饰装修合同的属性为建设工程合同;其次 , 在依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不能明确工程价款数额的情况下 , 可以采纳经司法鉴定确定的数额;最后 , 应当明确的是建设工程是否验收备案不能直接证明当事人达成的施工合同的效力 。此外 , 在发生以下情况的时 , 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第一 , 在装修工程施工方以保障装修工程安全而接收建设工程施工方为保障施工而聘用的门卫、安保及保洁等 , 但装修工程施工方未对此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负担与装修工程承包方协商而直接请求承包方承担的;第二 , 在确定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 , 合同中仅对付款条件进行约定 。
转自:判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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