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 , 施工合同的有效与否与建设工程的验收备案无直接因果关系案件来源案例名称:云南航空迪庆观光酒店有限公司、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云民终138号
【争议点】
云南航空迪庆观光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庆观光酒店)因与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八达集团)、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钟某松装饰装修建设合同引发纠纷 , 该案历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 。在二审中 , 双方当事人就迪庆观光酒店能否要求钟某松或浙江八达集团配合办理酒店装修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产生纠纷 。
【法院认为】
由于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 , 对于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人 , 否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 , 实际施工人钟某松系借用浙江八达集团资质进行装修施工的 , 因此应当认定案涉施工合同是无效的 。由于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 , 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是借用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的 , 在施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项施工资料以及合格证通常情况下是以被借用资质的单位的名义出具的 , 因此 , 即使在无效合同的情况下也是存在工程验收备案的 。在本案中 , 浙江八达集团于2014年已向迪庆观光酒店提交了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 , 并且在申请当日迪庆观光酒店的现场负责人和经理等已对现场进行初步检验并提出了工程质量方面的要求 , 但在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完毕之后 , 在经监理工程师说明该项目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 , 迪庆观光酒店并未组织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 而是仅对工程进行了验收 。因此 , 未对工程验收备案并不是由钟某松或浙江八达集团造成的 , 而是在于迪庆观光酒店自身长期未组织竣工验收 , 并且是由于其酒店内部因管理人员变动、长期未实际经营的事实造成竣工资料的丢失 , 而不在于因案涉施工合同的无效导致工程无法验收备案 。因此 , 迪庆观光酒店不能要求钟某松或浙江八达集团配合办理酒店装修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 。
实务要点五:装修工程施工方为保障装修工程安全接收建设工程施工方的保洁及安保服务的 , 在未与承包方协商该部分费用负担情况直接要求承包方承担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件来源案例名称: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与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渝民再126号
【争议点】
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简称江津医院)与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陕西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引发纠纷 , 该案历经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三个阶段 , 在再审中当事人就陕西公司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门卫、安保及清洁人员工资承担问题产生争议 。
【法院认为】
在本案中 , 由于在案涉工地例会会议记录里江津医院明确提出工地的配合费由现场的各施工单位内部协商决定 , 并且在工程完工后陕西公司向江津医院提交的案涉《函件》请求江津公司向未交配合费的施工单位催缴 , 且该配合费的款项包含电费的费用 , 陕西公司在随后向江津公司申报工程款时也仅仅提出了延期开工损失 , 并未提及门卫、安保、保洁等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款项 , 这表明陕西公司认可江津公司不支付该部分款项 。同时 , 就该部分安全保障施工费由谁结算的问题在陕西公司施工过程中并未与江津医院进行磋商 , 这也能反映出陕西公司的态度 , 即由其本人承担该部分款项的结算 。除此之外 , 门卫、安保及清洁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 在工程价款中本就包含了各施工方的自身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前期的工程建设单位 , 将现场的道路、门卫、环境在施工期间进行统一管理也是为了满足其主体工程施工的需要 , 并且在其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之外 , 江津医院也并未就该项工作另行向其支付费用 。而陕西公司作为工程的装修单位 , 为了保障自身安全文明施工 , 在其工程价款中已经包含了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的情况下也应当接手该部分工作 , 因此在陕西公司接管该部分工作时 , 对该部分的费用承担也应当由其自行与现场其他施工单位协商收取更符合双方的约定 。而不能将门卫、安保及保洁等该部分工人的费用直接要求江津医院承担 , 否则有违诚信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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