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保证金和质保金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质保金( 三 )


11.承包人主张按照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支付质保金利息的是否支持?
答:不支持 。比如在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43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双方并未就逾期支付保修金作出约定,南通二建关于应适用合同中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来计算逾期支付保修金利息的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对此不予支持 。
12.合同解除,发包人将未完工程发包给案外人,已完工程质保金利息从什么时候起算?
答:有争议 。
第一种观点认为,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算 。比如在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阡县信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1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3、4、5号楼工程,2016年4月21日信德公司通知瑞和公司解除《3、4、5号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4月28日将未完工程发包给案外人,即信德公司与瑞和公司的《3、4、5号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自也不可能按照《3、4、5号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信德公司自行委托所作的质量检测报告载明除部分构建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其余所抽取项目的检测结果均符合设计及规范相关要求,据此可以认为瑞和公司施工的主体部分无明显质量问题 。如今后有其他质量问题,退还保证金后也不影响瑞和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在信德公司欠付瑞和公司3、4、5号楼工程款中不必扣除3%的房屋质量保证金 。对于3、4、5号楼工程的房屋质量保证金利息则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
第二种观点认为,从解除之日起算 。比如在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巴彦淖尔西部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086号)中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温井公司与西部铜业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约定解除涉案合同,自此,西部铜业公司应当给付温井公司工程款并返还质量保证金 。
13.能否以质保金返还时间作为整个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起算点?
答:不可以 。比如在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19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至于能否以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日期作为整个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点 。对此,这涉及到对于质量保修金返还和工程款支付两种款项支付期间的区分 。质量保修金虽然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在其作为工程价款能够对施工工程取得优先受偿权上与工程款是一致的,但是就质量保修金的功能来看,系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交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于维修建筑工程的资金;因此,该款项虽然来源于工程款,但是在功能上却发挥保证金的作用 。对于该保证金的返还日期,其具有区别于工程款支付期限的单独要求,通常需要由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明确在一定的保修期满以后,建设单位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施工单位 。就此而言,质量保修金是为保障工程质量而自工程款中扣除,自扣除之日起其已经与整个工程应付工程款相分离;因此,对该返还义务的具体履行期限,需要基于合同的特殊约定来确定 。因而,在质量保修金与工程价款存在上述功能上的区分的情况下,不应该以建设单位返还质量保修金作为应付工程款的时间 。首钢建设关于应以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日期作为整个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起算时点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