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贷款管理办法( 七 )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应在取得所购房屋的网签合同备案或不动产权登记(含预告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南宁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贷款申请;购买在铁路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铁路政策性住房,应在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向南宁公积金中心铁路分中心提出书面贷款申请 。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应在所购房屋过户前向南宁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贷款申请;所购房屋已经完成过户的,借款申请人应在取得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南宁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
(三)商转公贷款的,在取得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后向南宁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且借款申请人应取得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前还款同意 。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建造一层(含)房屋主体以上至房屋竣工之日起一年内向南宁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
第五十一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
第五十二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提供婚姻状况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及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文书等 。
第五十三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提供贷款用途材料 。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等有关不动产权属登记材料;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及不动产权证 。
(三)商转公贷款的,需提供原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及不动产权证 。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不动产权证 。
第五十四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提供首付款材料 。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收款收据或正式售房发票,如购买商品房未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还需提供POS刷卡回单 。
第五十五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提供经济收入材料 。缴存职工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不另行提供收入认定材料 。未缴存公积金及非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近6个月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凭证 。月收入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上的,还需另行提供近6个月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佐证 。
第五十六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提供贷款收款账户材料 。
(一)预售商品房的贷款收款账户为售房单位的房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现售住房及单位集资建房、危旧房改住房的贷款收款账户为购房合同中约定的银行账户 。
(二)再交易自住住房贷款需提供符合收款条件的售房人银行账户,如转入借款申请人(不含共同申请人)名下符合收款条件的银行账户,需提供全额付款的凭证,包括售房人出具的收款收据及银行转账凭证或银行缴款单等 。
(三)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需提供借款申请人(不含共同申请人)名下符合收款条件的银行账户,如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的需提供商贷银行指定的贷款还款账户 。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需提供借款申请人(不含共同申请人)名下符合收款条件的银行账户 。
第五十七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提供贷款还款账户材料,提供符合受托银行划扣要求的借款申请人(不含共同申请人)个人借记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