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贷款管理办法( 三 )


(三)已被征收但尚未注销不动产登记的住房,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被征收房屋征收材料及征收单位出具的该房屋未注销情况说明等;
(四)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等 。
第十四条 借款申请人对房屋登记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验证或修改房屋登记信息 。借款申请人对公积金贷款记录有异议的,可到公积金贷款登记部门进行核实 。
第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个人征信信息存在以下不良记录之一的:
1.当前贷款逾期的,或担保人代偿的;
2.贷款或贷记卡近一年内连续逾期2 期(含)以上的;
3.贷款或贷记卡近两年内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的;
4.贷款或贷记卡近五年内累计逾期12 期(含)以上的;
5.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的;
6.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近五年内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三)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被取消提取、贷款资格未达到规定年限的;
(四)所涉及的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形正在查办阶段或不执行行政执法案件责令整改、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
第十六条 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信息系统等查询结果为依据,同时结合具体逾期时间、逾期金额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如因贷记卡年费产生的逾期记录,可提供商业银行开具的说明,经认定后不纳入逾期计算 。
第十七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自住住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买受人已拥有房屋部分产权并购买该房屋剩余产权的;
(二)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为父母、子女关系,或曾为夫妻关系的;
(三)砖木结构,无独立厨卫,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或存在抵押物不宜处置的其他情形的 。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八条 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南宁公积金中心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住房价值、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规定进行测算,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确定(向下取整为1000元的整数倍) 。
第十九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首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70万元,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60万元 。
第二十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
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在上述公式中分别独立计算其贷款额度后再合并加总 。
(一)公积金缴存余额指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时的个人账户余额,借款申请人配偶在本市或异地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借款申请人配偶个人账户缴存状态处于封存、非正常缴存状态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不能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二)缴存余额倍数为10倍;
(三)缴存时间系数按借款申请人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时间确定:
1.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6个月和23个月时,缴存时间系数为0.8;
2.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24个月和35个月时,缴存时间系数为1;
3.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36个月和59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2;
4.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为60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