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贷款管理办法( 五 )


第二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具体情况降低其贷款额度:
(一)借款申请人有担保行为的,以借款申请人计算的最高可贷额度扣减其担保的贷款金额;
(二)未达到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贷款情形,但存在其他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情形的 。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整年计算,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 。借款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以上的,贷款期限可以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1年至5年 。同时,贷款期限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贷款期限最短1年,最长为30年 。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非夫妻关系的两人或以上的借款申请人,按期限较短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 。
(三)申请再交易自住住房贷款或商转公贷款的,所购住房房龄不能超过30年 。自住住房的房龄以工程竣工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竣工时间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原始档显示的登记时间为依据;
(四)商转公贷款的,贷款期限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贷款年限 。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二)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
第二十八条 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一)贷款期限为1年的,不分段计息;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
第二十九条 当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满足其全部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受理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 。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南宁公积金中心与商业银行分别审批,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期限、还款方式应保持一致 。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法定利率 。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三十条公积金贷款属于担保贷款 。贷款担保采取抵押、保证两种方式 。
第三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应将所购建住房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受南宁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 。
第三十二条 抵押物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抵押人对该住房具有所有权,能对住房进行处分;
(二)住房所有权完整没有瑕疵,没有争议;
(三)没有列入征收范围;
(四)能在所购住房行政区域内办理抵押;
(五)能办理住房抵押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
第三十三条 商转公贷款的,该抵押住房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办理商转公贷款顺位抵押业务的,只办理过该笔商业贷款的抵押,除此之外再无设定过其他抵押权人;
(二)办理商转公贷款顺位抵押业务的,在公积金贷款未成功发放之前,不得另行增加与本次转换贷款无关的抵押权人 。
第三十四条 以共有产权住房设定抵押的,须征得其他共有产权人的同意,并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 。
第三十五条以购买的预售住房设定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抵押权属证明之前,开发商或集资建房单位应提供阶段性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抵押权人取得房屋抵押权属证明 。
第三十六条 以购买的预售住房设定抵押的,借款人在取得该房屋不动产权证后,应配合受托银行将预抵押转为现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