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贷款管理办法( 九 )


第八章 贷款偿还
第七十条 贷款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申请人可自行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
第七十一条 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应按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在每期还款日的前一日将当期应还金额足额存入委托还款账户 。
第七十二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
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至南宁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即个人账户余额冲抵每月公积金贷款还款额 。经南宁公积金审核同意,借款人与南宁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协议,并从签订协议后下一期还款开始执行 。南宁公积金中心每月对冲还贷一次,对冲还贷时间为每月还款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冲抵住房公积金月还贷额,当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补充划扣 。
第七十三条 借款人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12期(含)后,可在个人网厅或持身份证至南宁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申请提前还清贷款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由南宁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 。南宁公积金中心按照借款合同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不予退还 。
借款人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应在每月非还款日向南宁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每次偿还金额应为万元的整数倍 。贷款期限为1年的,借款人不能办理提前部分还款 。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后,南宁公积金中心根据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后的贷款余额重新核定月还款额并按上述核定后的金额进行每月还款划扣 。
借款人可用自有资金提前偿还贷款,也可授权南宁公积金中心划扣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偿还公积金贷款 。
借款人婚前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配偶可以授权南宁公积金中心划扣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偿还公积金贷款 。
第七十四条 借款人结清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南宁公积金中心出具贷款还清证明 。借款人凭南宁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贷款还清证明到受托银行及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
第九章 贷后管理
第七十五条 在还款期间内,经借款人申请,南宁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可以对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主要内容包括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贷款期限变更、抵押人变更、担保人变更、联系信息变更和其他变更 。
根据变更的具体内容,除还款账户变更和联系信息变更内容外,借款人须征得其他借款人和全部担保人同意,并与南宁公积金中心签订补充协议 。如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还须经商业贷款发放行同意后,才能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
第七十六条借款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南宁公积金中心提出还款账户变更申请:
(一)因用于还款的银行卡(或存折)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变更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可在个人网厅办理变更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新还款银行卡至南宁公积金中心业务服务网点提出还款账户变更申请 。
(二)借款人因离婚需要变更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的,还款义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离婚材料(离婚证及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书或公证书)、新还款银行卡共同至南宁公积金中心业务服务网点提出还款账户变更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