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废除刑讯:或因有利于收回租界等法外治权

刑讯作为一种施行肉刑的审问方式 , 为古代王朝律法所允许 。但自19世纪初开始 , 由于中西交往日趋频繁 , 国人对于刑讯的观念逐渐转变 。特别是经历了义和团运动之后 , 朝廷内外多数人认为西方法律制度优于中国 , 加之按西法修律有利于收回治外法权 , 于是西人强烈抨击的对象——刑讯 , 自然就在最先革除之列 。
改制原因
《大清律例》规定刑讯用具有三:大竹板、夹棍和拶(zǎn , 压紧)指 , 此外尚准以拧耳、跪链、压膝、掌责等方式进行拷讯 。刑讯制度长期存在 , 其原因除了利于破案之外 , 也与可以用嫌犯口供定案的律法规定有关 。《大清律例》规定鞫(jū , 审问)狱官审讯犯人“务得输服供词” , 而各级问案官吏又要面临审结期限的压力 , 于是可能就会利用刑讯作为问案手段 , 以获得口供来定案 。
鸦片战争后 , 来华的外国人越来越多 , 他们不断指责刑讯制度的野蛮残忍 。例如美国传教士卫三畏在1848年(道光二十八年)初版的《中国总论》中指出:“允许审判官折磨罪犯 , 为野蛮暴行大开方便之门 。”晚清曾留学英国的严复已发现:“吾国治狱之用刑讯 , 其惨酷无人理 , 传于五洲 , 而为此土之大诟久矣 。”
到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朝廷下诏修改法律之时 , 舆论纷纷要求废除刑讯 。如《中外日报》指出刑讯之不合理:“辄以刑讯从事 , 三木(指刑具)之下 , 何求不得 , 民之冤抑者多矣 。”其实《大清律例》本来就将进入公堂的嫌犯视作待罪之身 , 因此赋予官员刑讯打板子的权力 , 现在舆论却秉持这些观念 , 其受西法思想的影响自不待言 。
【清末废除刑讯:或因有利于收回租界等法外治权】 更为重要的是 , 朝野反思义和团事件 , 认为治外法权的存在是引发中西冲突的重要原因 。经张之洞等人提议 , 1902年至1904年中英、中日、中美、中葡商约 , “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与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 , 签约各国即放弃治外法权 。因此 , 按照西方标准修订法律一事 , 随即提上工作日程 。
决策过程
当时负责修律的机构为修订法律馆 , 不少成员留学于日本 , 章宗祥便是其中之一 。他提出:“现在既议改订新律 , 旧时沿用残酷之制必须先行废除 。”修律大臣伍廷芳立表赞成:“外人屡讥中国为野蛮 , 即指凌迟及刑讯而言 。我辈既担此改律重任 , 大宜进言先废 , 于他日收回治外法权 , 必得好结果 。”
不料此议却遭到馆内旧派的激烈反对 , 他们担心刑讯一废 , 若犯人狡不认罪或任意翻供 , 将导致悬案难结 。幸有深孚众望的修律大臣沈家本主持此事 , 称“古来名吏问案 , 大都搜集要证” , 使犯人不能抵赖 , “今之以刑逼供 , 本非良吏所应出此” , 废刑讯之议终于在馆中通过 。
碍于阻力 , 修订法律馆虽向朝廷提出废除刑讯、无须犯人口供就可结案的建议 , 但仍有所保留——死罪案犯仍可刑讯 。该馆还指出 , 各省应认真建立警察制度 , 以配合限制刑讯新章的执行 。
该奏呈进之后 , 光绪帝和慈禧太后并未按照惯常程序 , 批交相关衙门商议 , 而是当即批准施行 。上谕中声明“此次奏定章程全行照准” 。此举已明确表明当局有大改刑律的意向 。废刑讯影响到问刑衙门的审讯进度 , 还是引起了不少反对 。刑部官员发现 , 不用刑 , 犯人多拒绝招供 , 案件难结 , 最后被迫将现审案件暂行停止 , 奏请恢复刑讯 。同时 , 御史刘彭年和钱能训也上奏反对此事 , 认为当时条件不具备 , 必须要等到人民教养程度提高、警察制度完善和配套法制完备以后才能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