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废除刑讯:或因有利于收回租界等法外治权( 二 )


修订法律馆回应说 , 要满足这些条件 , 将旷日持久 , 会影响朝廷收回治外法权的进程 。外国人对中国废刑讯赞赏有加 , 当时各外国公使均向外务部表示了祝贺 , 大赞中国有文明进步的新气象 。加之清末修律本就为解决外交和富强等法律之外的问题 , 朝廷最终还是维持了原议 。
实施效果
1906年 , 修订法律馆提出《民事刑事诉讼法草案》 , 内容除了实施英美法系的陪审和律师制以及详细规定中外会审制度之外 , 更进一步要求全部废止刑讯 。其中第17条规定:“凡审讯一切案件 , 概不准用杖责、掌责及他项刑具 , 或语言威吓 , 或逼令原告、被告及各证人偏袒供证 , 致令淆乱事实 。”第75条规定:“被告如无自认供词 , 而众证明白 , 确凿无疑 , 即将被告按律定拟 。”据此 , 不但将彻底废除刑讯 , 语言威吓亦被禁止 , 无供定案的手续也得以简化 。
不过 , 这两款条文却遭到大部分封疆大吏的反对 。如湖广总督张之洞就强烈反对:“今若一概不准刑讯 , 则盗贼、凶犯狡供避就 , 永无吐实之时 , 重案皆不能结 , 如何可行?”并奏称:“论目前人民程度 , 实不能博尽废刑讯之美名 , 贻刑罚失中之隐患 。”由于大多数省份都反对 , 最后该法案无果而终 。
实际上 , 废除刑讯的执行效果并不好 , 从京师到各省的各级审案官吏 , 暗中用刑者颇有其人 。《大公报》报道过内务府和步军统领衙门审案仍有刑讯之事 。而在上海 , 中外会审公堂也时有刑讯事件发生 , 更引起修律大臣上折弹劾 , 要求重申废刑讯的新章 , 严饬各地执行 。即便是在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 , 也未能根除刑讯 。至于各省的新式审判厅 , 刑讯之事仍不能免 。1910年(宣统二年) , 任职修订法律馆的许同莘至汉口审判厅观审 , 发现“办事极有条理 , 而刑讯终不能废” 。再如东三省 , 其推行新式审判厅制度最早 , 情况似乎较好 。总督徐世昌自豪地宣称:“自开办各级审判厅 , 除命、盗案外 , 概不用刑讯 , 开庭可以观审 , 判词付之公布 , 民间称便 , 而结案犹较内地为多 。”但据报人黄远庸的亲身所见 , 实际情况却并不乐观:尽管审判厅建筑巍然 , 法官举止也颇有威严 , 但其问案缺乏条理与技巧 , 有半年不得结案者 。
由此可见 , 废刑讯之后 , 结案速度变慢 , 造成了讼狱积压 。清廷上下也在思考解决之道 。法部尚书戴鸿慈认为审案应重视证据而非犯人口供 , 如果证据确凿 , 即便没有犯人口供 , 也可结案 。但是对于审讯官吏来说 , 改变办案重视口供的传统思维相当困难 。更为关键的是 , 1910年颁布的《大清现行刑律》仍然保留了死罪案犯适用刑讯的条款 , 致使“重证据而不重口供”的观念在法律上最终难以落实 。
总之 , 为了改变外人的观感 , 借以收回治外法权 , 清廷急于限制刑讯 。可是后来迫于地方督抚的压力 , 朝廷未能尽废刑讯 , 而陷入了“旧法之范围已破 , 而新法又不足资维持”的窘境 。国人寄望甚深的西式审判制度虽然在清末逐步引进 , 但也未能清除此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