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单是什么意思-财务结算单是什么意思( 三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仍然收取保险费 , 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审理中 , 被保险人表示通过电子投保确认书第四条可以看出 , 保险公司可以随时查看被保险人住院及诊治记录 。2020年3月 , 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承保 , 充分说明被保险人没有任何住院及诊治记录 ,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身体状况认可 。法院认为 , 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可以查看被保险人住院及诊疗记录 , 有能力也有责任核实被保险人是否如实告知其身体状况 , 是否隐瞒病情 , 作出解除保险合同与否的判断 。在本案中 , 保险公司并没有因为查询到被保险人住院记录并依此解除合同 , 而是在被保险人身患右肺腺癌要求理赔时 , 仅依据被保险人医院看病的病例表述解除保险合同 , 有不愿承担大额保费故意找理由解除合同逃避理赔之嫌 。
【结算单是什么意思-财务结算单是什么意思】本案中 , 保险公司因巨额保费而拒绝继续履行保险义务 , 明显违背了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 。保险赔付金额与保险费支出的巨大反差是考验保险公司是否放弃“道德”的最大因素 。马某身患癌症 , 保险公司第一时间选择邮寄一份《合同解除通知书》而非进行理赔 , 在后续审理中又对报销医疗费和续保提出质疑 。法官通过审理执行 , 用司法手段依法维护了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 彰显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
■专家点评
经商为人俱应秉持诚信原则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王海波
投保人购买保险 , 签订保险合同是基于对保险公司的信任 , 希望一旦被保险人发生意外后能及时得到保险救助 , 解危难于燃眉 。然而本案中 , 保险公司却因为马某发生重大疾病 , 医疗费昂贵而拒绝履行保险合同 , 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的信用形象 。
“人无信不立 , 政无信不威 , 商无信不富” 。诚信原则是为人、处事、经商、治国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 。保险法规定 ,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就是要讲诚信与守信 。它是社会公平正义观念与具体民法规范之间的链接纽带 , 它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遵守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 , 不负对方的信赖 , 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信原则是一切合同的内在要求 , 任何企业都不例外 。
诚实守信也是交易当事人为维持彼此信用关系而应当做到的商业道德 , 它是人们行为的最低标准 。过去 , 我们对诚信原则的适用偏向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对既往病史等骗保行为的隐瞒 , 往往忽视了保险公司诚信原则的监督和管理 。在世界各国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 , 诚信原则被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而被广泛采用 。当下疫情期间 , 生活压力增大 , 许多群体的经济来源艰难 , 如再遇意外事件 , 将是对生活的打击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 , 应当秉持诚信原则 , 做好意外变故的承担者 , 诚信履行保险义务 , 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责任 。
诚实守信作为最基本的商业道德 , 只有按照此种商业道德行为处事 , 才能保证市场交易活动能够高效快捷 , 商业信用乃至社会信用交易秩序才能平稳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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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传输的对账单不能单独使用 , 但有**等证据印证应确认有效32018年4月25日 , 原告梦成环保公司与被告铸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焦炭侧沫筛分系统回转筒筛》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该合同总金额是602803元(含16%的增值税、设备价格、运杂费、安装调试费、技术培训费、售后服务费);合同签订后 , 预付¥180840.90元(30%) , 预付款到账后60个自然日内实现焦炭测沬回转圆筒筛的运行;货到现场 , 安装调试、验收完成支付¥361681.80元(60%);质保金为人民币¥60280.30元(10%) , 质保期满12个月 , 支付质保金;每次付款前原告开具本次款项的增值税专用**(税率16%)交被告等内容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 , 被告依约于同年5月向原告支付预付款178800元 , 原告收到预付后便生产、购买合同约定的设备 , 在原告指定区域进行安装调试 。2019年12月31日原告所供设备安装完毕并经双方验收合格后 , 交原告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