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单是什么意思-财务结算单是什么意思( 二 )


审理过程中马某表示 , 投保时 ,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只是在保险公司业务员提示下进行了签字 , 并没有告知具体内容 , 并且投保时被保险人并没有任何病症 。对询问内容和真实性双方发生争议 , 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是被保险人要求理赔时提交的一份医院病例 , 记载被保险人曾有过高血压 , 间断性的口服药物治疗 。经审理了解 , 这份病例是因为被保险人孙子患病 , 被保险人着急上火血压增高到医院看病 , 医生对其询问时表示血压高过 , 适时吃些药降压 。
法院认为 , 血压增高作为一种情绪性疾病 , 偶尔因为突发性事件造成血压增高是一种常见现象 。保险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仅仅是被保险人因为孙子患病去世血压升高到医院看病的病例表述 , 并非医院诊断证明 , 且没有被保险人因高血压住院证明 。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保险人隐瞒病症 ,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未能提交充分证据 , 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公司应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 对马某保险期间治疗右肺腺癌的医疗费用 , 保险公司因未提供检测费用不属于必要治疗费用证据 , 在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后应予赔偿 。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 上诉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 刘某、马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且已经实际履行 , 应视为有效合同 。保险公司2020年8月26日向马某邮寄《合同解除通知书》 , 但缔结保险合同的主体为投保人刘某与保险公司 , 马某并非本案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 其仅是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 , 保险公司向马某邮寄解除通知书 , 不能作为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依据 。保险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基因检测等医疗费用 , 也并未提供相应证据 , 故该主张依据不足 。二审法院认为 , 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法院判决生效后 , 保险公司对马某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后的32845.06元医疗费用进行了赔偿 , 但拒绝给马某进行续保 。
法院耐心执行使保险得以再续
2021年9月 , 刘某拿到判决书后 , 来到保险公司续保保险合同 , 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 , 他们已经按照判决书的法律义务给付了医疗费用 , 现在有权解除与刘某签订的保险合同 。
刘某一家人认为 , 当时保险合同中约定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继续履行 。
多番沟通无果后 , 刘某再次来到法院 , 请求强制执行 。
执行法官在审查该案件判决及申请人要求后 , 认为法院判决和申请人申请内容无误 , 该保险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9年签订的保险合同 , 为马某**续保 。2022年7月1日 , 法院约谈该保险公司代理人樊某 , 却遭到拒绝 。樊某声称“他们的保险单目前无法交钱 , 且附加险是双向选择 , 保险公司有权利选择不继续履行” 。执行法官查阅保险单原件后认为 , 保险合同第四条写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此 , 保险公司提出的“双向选择”在合同中并无相关条款 , 不构成拒绝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 。
秉持善意执法理念 , 执行法官再次约谈保险公司负责人及其代理律师 , 讲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目前马某一家生活现状 , 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做工作 , 并严肃指出拒绝履行法律生效判决的后果 。在法官多次耐心沟通下 , 保险公司表示愿意履行民事判决书义务 , 继续为马某**续保 。
2022年8月7日 , 在执行法官见证下 , 保险公司在柜台为马某**了续保手续 。
■裁判解析
依法维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 , 保险产品是具有不确定性的特殊产品 , 保险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 保险公司应当是最讲契约的企业, 应当遵循最大契约精神原则 。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条款中的事由后 ,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进行理赔 , 发挥“雪中送炭”的作用 。在刘某、马某诉保险公司一案中 , 马某突发重大疾病 , 保险公司却想规避自身风险 , 严重伤害到保险消费者的情感与购买愿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