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六部中的刑部有什么职能?掌全国的刑罚政令

刑部是中国古代隋以后官制中的“三省六部”制中的一个司法部门,主管刑罚,但其在每个不同的朝代中职责范围相差甚大 。

基本来说,隋唐时的刑部其职权范围最小,基本只限于对平民及七品以下官员(严格来说在古代七品以下不属于“官”,而属于“吏”)有行刑权,但一般没有处罚权,处罚权基本属于大理寺,而且对中高级的官员也基本归属于三省中的“门下省”监管 。
宋以后门下省基本无权,故对官员的管辖处罚也基本归属于大理寺,刑部只是执行机构而已 。
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 。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将刑部改称法部 。刑部之称遂撤 。
机构职责
刑部掌全国的刑罚政令,据《光绪会典》卷53载,其职掌是:“掌天下刑罚之政令,以赞上正万民 。凡律例轻重之适,听断出入之孚,决宥缓速之宜,赃罚追贷之数,各司以达于部 。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肃邦犯 。”这说明刑部受理全国刑事案件,主管刑罚及监狱等政令 。但若死刑案件,还须与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审核 。每年于八月间审办各省所报案件,名为“秋审” 。于霜降后审办京内案件,名为“朝审” 。“秋审”、“朝审”均会同“九卿”(六部尚书及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为“九卿”),詹事、科、道(六科给事中及十五道监察御史)各官共同审理 。凡涉及妇女旌表的案件须会同礼部同审;内外蒙古、热河都统等处有关少数民族的案件,会同理藩院审办 。但均由刑部主稿 。
【三省六部中的刑部有什么职能?掌全国的刑罚政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