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名单设置1至3个月宽限期怎么回事?失信名单设置宽限期的原因是什

2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执行工作中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法》) 。《意见》指出,地方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决定采取纪律措施的被执行人给予1至3个月的宽限期 。
【失信名单设置1至3个月宽限期怎么回事?失信名单设置宽限期的原因是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孟翔介绍,《意见》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 。首先,《意见》第十四条重申,人民法院采取这两项措施,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第十六条明确了不应当采取纪律措施的情形 。被采取 。其次,《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地方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决定采取纪律措施的被执行人给予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并在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处分 。宽限期,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如履行完毕,不予处分;如果不履行,将再次采取 。通过这种威慑机制,一方面可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 。
孟翔还表示,《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了解除或暂时解除消费限制的几种情形 。例如,某企业限制消费后,因企业经营管理需要,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确有变更,原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自行申请解除限消费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不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即在不存在恶意变更的情况下或规避执行,应当允许 。又如,在实践中,限制消费的个人,由于其或近亲属患有严重疾病,或近亲属去世,需要被紧急送往外地 。出于人道主义原因,人民法院应暂时解除对他们使用飞机和高铁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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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上,有采访人员提问 。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进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在打击“老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有一定的宽限期,如何把握中间度?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指出,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两项措施在解决实施困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将不遗余力地坚持落实这两个制度 。同时我们也意识到,一方面,随着这两个系统的功能越来越强大,对被执行人的影响越来越大 。另一方面,由于这两个制度实施时间不长,一些工作机制也日趋完善,特别是在精细化、精准化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有待进一步规范 。为此,《意见》强调,这两项措施应严格按照现行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不得随意扩大,不得违反法定程序适用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适用这两项措施时,应坚持“依法严格适用、审慎适用”的原则,避免因扩大适用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和任意应用 。
何东宁说,为了宽限期 。根据《意见》,并非所有案件都给予宽限期 。这个宽限期的确定,应当由地方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执行意愿以及被执行人的失信程度等情况来确定,相当于给了他改过自新 。机会,威慑和督促他主动去执行 。这种情况类似于我们刑事处罚的缓刑期 。他虽然犯了罪,应该受到惩罚,但鉴于他的犯罪行为不是特别严重,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他在缓刑期间遵守法律,改过自新后将不再坐牢执行 。因此,这个宽限期的目的和考虑是让被执行人在宽限期内自动履行义务 。如果他在宽限期内自愿履行义务,我们将不再对其进行信用处罚和限制消费 。
何东宁还表示,对于实际限制消费的人员,因就医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乘坐飞机或高铁赶往其他地方的,《意见》规定,法院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应该允许这样做 。但这里的重点是“应该允许”是有条件的 。首先,必须由被限制消费的人提出申请 。二是提供有效证据 。第三,做出书面承诺 。对虚假提供证据或者违反承诺消费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予以严惩,再次申请的,不予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