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23个重要事项( 三 )


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23个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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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会议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
2)法律解析
股东会会议的定期会议按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也就是说章程可以规定定期会议的具体召开日期 。鉴于现在股东出现矛盾时,即便是控股股东,也往往难以召开临时股东会,导致出现公司僵局,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而每年至少一次的股东会是必须召开的,因此有必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确保至少能顺利召开定期会议 。
3)实操策略
为使公司的决议事项能得到及时决议,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行,建议章程中明确规定两次定期股东会会议,一般可在年中和年底各一次,需注意要明确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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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召开通知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23个重要事项】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法律解析
《公司法》规定了十项必须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因此,公司运行过程中,通过股东会会议决议某些事项是必不可少的 。召开股东会,必须提前通知全体股东 。该通知一有时间的要求,二是必须通知到达股东(两个事件均要求召开十五日前) 。如果通知没有到达,或到达时的日期少于十五日的,该股东会会议违法,所形成的决议可能被法院撤销 。
3)实操策略
虽然该条只规定可以另行规定通知时间,但通知,除了时间,还有方式也极为重要 。建议在章程中明确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要求和通知方式 。通知时间建议规定召开十日(或七日)前,而方式可以规定书面、电子邮件、短信通知等各种方式,这样的好处在于提高效率,另外如采用手机短信等也能有效解决在出现矛盾时某些股东故意玩失踪而无法送达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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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2)法律解析
股东的各项权利根据股权比例确定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行使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重要途径 。通过调整表决权比例,甚至是某些小股东“控制”公司的重要途径,这点对财务投资者尤为重要,他可以通过设置在某些事项上的一票否决权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 。这条实际赋予公司章程两项自由规定的权利:同股不同投票权和一票否决权 。
3)实操策略
这条的使用要慎重,一般存在股东需通过让渡部分经营决策权以换取其他方面的利益时才能使用 。在大股东引入财务投资者时,就要注意一票否决权的规定 。如果必须使用一票否决权的,建议在章程中尽量缩减股东会的职权,并将一票否决权的适用事项尽量减少,以防财务投资者以较少的股权完全控制公司 。
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23个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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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