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23个重要事项( 二 )


3)实操策略
考虑到投资或担保均可能对股东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故一般由股东自行决定比较稳妥,即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但如果股东比较分散或者董事会成员基本为各股东的代言人的,可考虑授权董事会决策,毕竟股东会不常开,且董事会的召开在程序要求上比股东会简单多了 。而为了控制风险,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最好明确规定 。

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23个重要事项

文章插图
03
注册资本和出资
1)法律规定
a.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注册资本以及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
b.《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2)法律解析
根据现行《公司法》,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公司注册资本采取认缴制 。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等,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 。
3)实操策略
a. 章程中必须明确注册资本的金额、各股东的认缴出资金额(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需明确其价额)和出资时间,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还需明确交付和过户的时间 。股东应按照各自的情况和对公司发展的规划合理确定注册资本金额和出资时间 。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
b.未履行当期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在章程中明确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和承担方式 。
04
出资不足的责任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2)法律解析
现行法律对用于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在出资时不再要求必须评估,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随心所欲定价 。特别是其他股东,必须坚持对非货币财产按市场价值作价 。
3)实操策略
章程中需明确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价额,并且还需约定对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在该财产明显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补足差额的期限(如其他股东认定后几日内)和不按时补足的违约责任 。这样可使其他股东避免为该股东的补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05
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2)法律解析
同股同权本来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考虑到实践中股东对公司的贡献或者说公司对股东的需求,往往不是完全按股权比例的 。所以《公司法》允许股东以约定方式改变红利分配和增资时认缴出资的规则,改变后的分配、认缴比例、方式没有任何限制,完全由股东商定 。
3)实操策略
大股东为了对公司的控制权,往往要控制绝对多数的股权,但为激励或平衡其他股东,往往可以采用其他股东多分红的方式 。如果不按股权比例分红的,必须明确每个股东的分红比例 。而增资时优先认缴的比例也许另行明确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