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大修,如何织密动物疫病防控法网?

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动物防疫法》大修 。动物疫情防控法如何编织?
新华社采访人员胡璐
动物健康事关畜牧业转型升级,也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息息相关 。26日,动物防疫法修改草案首次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为什么要修改动物防疫法?如何编织动物疫情防控法律网络,全面提升动物卫生水平?采访人员采访了相关专家 。
调整政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净化消除
“《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修订实施以来,我国动物防疫工作不断加强,为保障养殖业、动物防疫生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衍生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刘振伟表示,由于我国大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养殖方式相对落后,草——根源动物防疫体系薄弱,动物及动物产品国际贸易频繁,动物防疫面临复杂挑战 。形势严峻,要尽快修改《动物防疫法》 。
长期以来,我国动物防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普遍发生 。但从动物疫病的流行规律来看,单纯的预防很难有效遏制动物病原体的变异和侵害 。有计划地控制、净化和消灭对畜牧业和公共卫生危害较大的重点病种,促进重点病种从免疫临床发病向免疫临床无病例转变,逐步清除动物体内存在的病原体降低疫病流行率和减少病原污染是消灭重点动物疫病的科学路径,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为此,草案对动物防疫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即“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净化消灭”的方针 。
中国农业大学动物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曹炳海表示,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活动物的活动范围明显扩大,简单的预防很难阻止流行病的进入 。此时,加快修订《动物防疫法》,强调预防为主,防控结合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将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贡献力量 。公共卫生安全 。
完善管理:构建全链条的动物防疫管理体系
草案建立健全动物及其制品运输监管制度 。草案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在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和动物产品从高风险地区向低风险地区转移 。国务院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卫生防疫安全追溯协调机制,对从事动物经营和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作为动物运输工具;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入省内实施监督检查的指定渠道 。
“加强对动物及其制品运输的监管,是控制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的重要举措 。”曹炳海说 。
草案建立动物尸体和病畜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相关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例如,在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方面,应加大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力度,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净化、淘汰、限制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等措施 。高度自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职责由“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调整为“监督管理” 。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管理”;在预警方面,增加了对野生动物和陆地边境地区动物疫源和疾病的监测预警内容;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方面,扩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范围,将专业动物交易市场纳入审查范围 。
此外,草案还完善了对非食用野生动物的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 。严格审批和检疫 。
明确责任:压实生产经营者、行业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责任
草案立足于建立防疫责任体系,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司其职,切实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以及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