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酒驾处理结果,醉酒驾驶处理的结果是什么?( 二 )


因为根据现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而且在公务员招考中也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考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颁布后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后果的警察应该处理吗

公安民警酒驾处理结果,醉酒驾驶处理的结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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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处理的,因为那是碰了高压线 。记住还有五条禁令在那里 。只要是酒后驾车不管有没有造成后果都会处理的 。
为严明纪律,树立公安队伍良好形象,中国公安部于2003年1月22日发布了“五条禁令” 。
这“五条禁令”是: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
此禁令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指出,原有规定与此禁令不一致的,以此禁令为准 。
如何理解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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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出台此意见的目的是,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执法活动,依照刑法及有关修正案、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
以下是全部内容:《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
一、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
1、严格血样提取条件 。交通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
2、及时固定犯罪证据 。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 。发现当事人涉嫌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需要作为证据的,可以依法扣押 。
3、完善醒酒约束措施 。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应当先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或者1名交通民警带领2名以上交通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醒酒约束场所,约束至酒醒 。对行为举止失控的当事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醒酒约束场所应当配备醒酒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 。约束过程中,要加强监护,确认当事人酒醒后,要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