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WTO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是指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 。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正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重要体现 。国民待遇原则严格讲就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 。
基本介绍中文名:国民待遇原则
外文名: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
属于:WTO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
包括: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
原则简介外国产品进入到另一成员方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徵收高于对相同的本国产品所徵收的国内税或费用,在关于商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关税减让原则:通过关税减让,降低关税,以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经过多边谈判在互惠基础上达成的关税减让对各成员方具有约束力;任何成员方都无权单方面改变,某成员方在特使情况下要提高本国关税,必须与有关成员方谈判,并给予赔偿 。含义要点国民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这一原则已扩大到“服务贸易”等领域 。其含义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智慧财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智慧财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它包括三个要点:第一,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智慧财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产品、服务和智慧财产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範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有所不同;第二,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智慧财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第三,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智慧财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智慧财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进口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

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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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漫画广义的国民待遇原则也可称为非歧视原则或无差别待遇原则 。如何理解呢?其实,外资领域的国民待遇制度包含着两个不同层次的要求,一是它首先要求实现相对于内国企业的非歧视待遇,即外国投资者所享受的法律上的待遇不得低于内国企业;二是在此基础上的一个更高的要求,则为实现相对于内国企业的无差别待遇,即内外资企业基本上实现地位平等、公平竞争 。第一个层次关于非歧视性的观点目前在学术界有比较一致的共识,这一精神同时在一些国家国内立法及诸多双边、多边投资保护协定中也有充分的体现 。而第二个层次关于无差别性的观点则很少有人专门论及,各国国内立法也颇为鲜见 。然而,从法理上说,非歧视性只是国民待遇制度的最起码和最基本的要求,而内外资企业的无差别待遇才是国民待遇制度的本质含义[1],它既反对歧视性的次国民待遇,更不赞成对外资过度优惠的超国民待遇,而主张内外资企业,在市场準入、设立程式、税收负担、外汇平衡等各方面都基本保持一致 。换句话说,也就是使外国投资者在投资领域完全享受与内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不设定内外两套法律制度,真正实现地位平等、公平竞争 。虽然,外资在享受优惠待遇方面不与非歧视性的国民制度相牴触,并得到外国投资者的格外重视和普遍拥护,但它与无差别国民待遇制度的基本精神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因此,它将成为今后各国涉外税收改革和完善研究的重要课题 。无差别的国民待遇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国际经济联繫日益密切的产物 。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是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前提,只有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才能最终使资源得到最佳化配置,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2]进程的加快,资源越来越跨越国界而在世界範围内流动,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国际金融正在将各个国家越来越紧密地连结成经济共同体 。如:北美国家中的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成立了自由贸易区、东南亚联盟、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经济共同体、中美洲共同市场、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欧盟等 。这就要求每个国家必须考虑市场机制在世界範围内发挥作用,任何超国民待遇的鼓励措施和次国民待遇的限制或禁止措施从理论上讲都是背离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的 。历史溯源国民待遇原则是经过长期历史实践形成的法律规範 。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针对欧洲的封建统治,以自由、平等原则为指导,并在国内法中把国民待遇原则扩展到外国人在法国民事权利的适用上,实行了无条件国民待遇原则 。1826年荷兰民法典第9条第2款,1868年葡萄牙民法典第36条,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第27条,1878年南美八国的《利马条约》第1条,都有类似规定 。国民待遇在 1883年订立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中被列为首要原则, 到二十世纪,国民待遇成为国际公认的準则,《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将国民待遇原则作为成员方应遵守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由于国民待遇原则既有利于排除歧视外国的现象,也允许各国在不歧视外国的基础上保留与别国的不同之处, 因而可以较好地处理不歧视外国与照顾国情的关係 。换言之, 国民待遇原则是一种在尊重各国国情前提下实现非歧视的原则, 它为各国在複杂的国际经济关係中和平共处提供了一个基本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