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原则( 二 )


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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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漫画原则内容第一,一成员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进口产品徵收高于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徵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 。第二,在有关销售、分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规等方面,进口产品必须享受与同类国内产品相同的待遇 。第三,任何成员不能以直接或间接方法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有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或强制规定优先使用国内产品 。如国产化要求、进口替代要求均被视为直接或间接对外国产品构成歧视,违反国民待遇规定 。第四,成员不得用国内税、其他国内费用或定量规定等方式,为国内工业提供保护 。注意事项其一,任何成员不能以某种产品不受关税约束而本身又可对该产品徵收更高关税为理由,对其徵收更高的国内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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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书籍其二,国民待遇必须在每宗进口产品案中都得到履行 。因此,不能以某种产品获得了其他方面更优惠的待遇,或该产品出口国的其他出口产品获得了更为优惠的待遇为理由而对该产品实行歧视 。其三,当某种产品在一国内不同地区享有不同待遇时,其中最优惠的待遇应给予进口相同产品 。在货物贸易中,世贸组织对国民待遇的实施也有例外规定:首先,国民待遇义务不适用于政府採购 。其次,国民待遇义务并不禁止单独支付给某种产品国内生产者的补贴 。第三,国民待遇原则并不禁止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放映数量限制 。原则特点1、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智慧财产权在进口成员方境内享有的待遇 。2、由于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的适用範围及具体规则有所不同 。3、外来对象不低于本国相同对象的待遇,但允许高于 。目的: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在国内税收和政府管理措施方面享有同样的待遇 。避免用国内税及费用等办法来抵消关税减让效果 。适用範围主要适用于货物,不适用于人的权利其适用範围通常包括:外国公民的私人经济权利、外国产品应缴纳的国内税、利用铁路运输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册、着作权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等等 。但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土地购买权、零售贸易权等通常不包括在内 。1.GATT1994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GATT体制的国民待遇的适用範围较小,仅适用于货物贸易,更具体地说,仅适用于对进口商品的国内税收和政府对进口商品的法规、规章等管理措施方面 。GATT文本第3条是“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条款 。根据该条的规定,每一成员对来自任何一个其他成员的进口商品所直接或间接徵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收费均不得高于其本国的同类产品;在进口商品从通过海关进入进口方境内至该商品最终被消费期间经过的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章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内商品所享受的待遇 。GATT订入该国民待遇条款的目的,是防止政府实行保护主义,干预进口货物,保证各成员享受关税减让带来的利益,并保障进口商品与国内同类商品获得同等的竞争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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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原则GATT国民待遇条款具体适用于如下三个方面:(1)国内税收及其他各项费用 。国内税收指政府对进口商品徵收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及各种附加税等;其他各项费用指对处于流通过程中的进口商品应承担的仓储费、运费和保险费及有关服务费用 。按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各成员政府在对进口商品的徵税和收费方面,都必须将适用于国内同类商品的税种、税率、徵收方法、徵收程式和减免税优惠等同样适用于进口商品 。凡对进口商品设定了更高的税率或收费标準,或更繁琐的徵收程式,或更为不便的徵收方法等等,都会提高进口的成本,使其与国内同类商品处于不同等的地位上,导致不公平的竞争 。(2)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 。某些进口商品进口后有必要经过混合或加工后才能投放市场,这就必然涉及到原材料或配料的供应或购买 。依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各成员不得制定条例以限制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的原材料或配料的供应数量和供应渠道 。违反了这一规定,即会对有关进口商品的进口形成数量限制 。(3)进口商品流通的各环节 。首先在商品销售方面会涉及到销售渠道、销售方式、销售价格等;其次,在推销环节上则会涉及推销方式、推销手段问题,其中包括广告的製作,如製作标準或要求及製作费用;其三,在运输方面会涉及运输工具的安排、装运要求、运费等;最后,在购买、分配或使用方面则会出现对购买行为的限制,商品的市场投向分配、市场数量分配、消费数量分配,或对使用某商品加以条件限制等现象 。依国民待遇条款,各成员在对待进口商品的各流通环节中涉及的诸方面,均应与国内同类商品同等对待,即对国内商品与进口商品适用相同的规定或採用相同的措施,以避免对进口商品的正常流通形成各种障碍 。2.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国民待遇的适用经过长期的谈判和各方的妥协让步,服务贸易总协定终于将国民待遇原则作为其规定的具体承担义务部分 。该条款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诺表所列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根据该表内所述任何条件和资格,给与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就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而言,其待遇不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服务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的一个重要特徵,就是将市场準入和国民待遇不作为普遍义务,而是作为具体承诺与各个部门的开放联繫在一起,这样可以使分歧较小的国家早日达成协定,否则就加重了他们在服务贸易和国际收支中的负担,这是有悖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的 。因此,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是以WTO成员间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谈判方式达成协定,在协定的基础上确定不同服务行业中不同程度地履行国民待遇 。另外,服务贸易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应本着“利益互惠”的原则,但这种利益互惠不应是绝对数量上的“对等优惠”,而是“相互优惠”,衣服和水平不同国家的需要 。3.与贸易有关的智慧财产权协定关于国民待遇的适用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智慧财产权协定》的总则和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了有关智慧财产权的国民待遇原则 。它规定在保护智慧财产权方面 。成员以方对其他成员方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对本国国民所提供的待遇 。这一规定将GATT仅适用于外国进口产品的国民待遇扩大适用到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着作权等内容的智慧财产权领域 。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关于国民待遇的适用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中明确而又具体地规定了使用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即任何成员方都不应使用与关贸总协定第3条或第11条不一致的任何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并在该协定中列举了与国民待遇不相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1)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或来源于国内渠道供应的产品,不论这种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购买与使用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的比例;或者,(2)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与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繫 。其它资料在中国,实施国民待遇原则,採取进取性的应对战略,应当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关于“超国民待遇”问题我国学者对此非议颇多 。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均认为国民待遇的实质是要保证公平竞争,因此不能搞“超国民待遇” 。以前我国普遍认为国民待遇原则是适用于外国人的原则,如果说我们中国法律与国际公约存在差距,对外国人就适用国际公约更高水平的保护,但对本国人是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就是说对本国人可以适用更低的保护水平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时智慧财产权理事会提出了这个问题,说我们对本国国民的保护低于国际保护水平,中国代表反驳说只要我们对外国人的保护达到国际水平就行了,我们给予外国人的是超国民待遇,这肯定不是歧视政策,你们不要理解错了,你们得领情,还得道谢呢 。智慧财产权理事会提出来,说这种保护也违反了国民待遇,它认为这个国民待遇不仅适用于对外国国民的保护,而且还适用对本国国民的待遇,内外有别是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 。同时在中国一国两制的条件下实行“超国民待遇”还会产生其他问题,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台湾也加入了,台湾人民属于中国国民,所以我们给台湾人民的保护应该和给大陆人民的保护是一样的,但台湾作为单独关税区加入WTO,中国给予其他国家如美国、欧盟高水平的保护应适用于台湾地区,否则台湾就可以按最惠国的原则来指责中国不给这个地区的人民以保护,然而对台湾人按外国人保护,这就违反一国两制,国家统一的原则 。因此,我们认为,“超国民待遇”违反了国民待遇的基本精神,应当予以消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