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智慧财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

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智慧财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智慧财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智慧财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是浙江省政府发布的指导意见档案,于2014年发布 。
基本介绍中文名: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智慧财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
地区:浙江省
文号:浙委发〔2013〕22号
类别:指导意见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智慧财产权战略,积极推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园区)建立健全智慧财产权制度,进一步发挥智慧财产权在高新园区转型升级中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家智慧财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 18 号)和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13〕22号),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高新园区智慧财产权工作的重要意义(一)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各国纷纷制定紧密依赖于智慧财产权制度、支撑未来发展的新经济战略,智慧财产权日益成为地区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经过20年的建设发展,全省省级以上高新园区集聚了丰富的创新资源,创新了体制机制,最佳化了发展环境,成为我省引领创新发展的战略先导、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面旗帜和实施智慧财产权战略的重要阵地 。但也存在着智慧财产权工作与经济、科技的联繫不够紧密,智慧财产权工作体制机制不健全,智慧财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 。当前,全省高新园区正处于深化改革开放、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攻坚时期,加强智慧财产权工作,有利于提升自主创新的效能与水平,有利于形成技术成果商品化、配置资源市场化、智慧财产权资本化的技术市场体系,有利于促进主导产业“低碳、绿色、智慧型”的特色化发展 。各地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加强高新园区智慧财产权工作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举措,完善体制机制,切实抓出成效 。二、主要目标(二)到2020年,全面提高全省高新园区的智慧财产权意识,建立健全智慧财产权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智慧财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把智慧财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全过程,着力培育一批智慧财产权管理体系规範、创造能力突出、运用机制灵活、保护环境最佳化、服务水平高效的智慧财产权试点示範园区 。三、建立健全支撑高新园区转型升级的智慧财产权工作新机制(三)高新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园区智慧财产权工作的领导,强化智慧财产权工作的统筹协调管理,完善智慧财产权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智慧财产权管理工作体系;要积极制定实施园区智慧财产权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画;有条件的园区要成立智慧财产权协调议事机构,设立配备一定数量专职管理人员的智慧财产权管理机构 。(四)高新园区按照“低碳、绿色、智慧型”的要求,建立专利导航与产业发展互动的决策支撑机制,积极推进产业集聚区智慧财产权专项行动 。在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制定、重大科技项目管理、企业资产重组运营与国际市场开拓等重大决策中,依託专利导航工程,合理规划主导产业发展路径,系统配置优势资源,提升主导产业的智慧财产权竞争力 。(五)高新园区要进一步健全智慧财产权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将智慧财产权以投资入股、股票期权等形式参与权益分配,完善财政资助创新成果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 。鼓励通过网上技术市场等产权交易载体,积极开展智慧财产权的展示、许可、转让、拍卖,推进智慧财产权的流转 。(六)通过与金融、风险投资等机构的结合,高新园区要推动建立质押贷款、风险投资、股权上市等多层次智慧财产权融资体系;鼓励企业以智慧财产权质押融资、入股、保险、证券化等方式,实现智慧财产权的商业价值;引导企业积极运用智慧财产权优势主持或参与国内外技术标準的制定 。(七)高新园区要建立和完善智慧财产权保护长效监督机制,加大对反覆侵权、群体性侵权以及假冒、诈欺等专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网路市场、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领域智慧财产权保护工作 。加强高新园区智慧财产权行业自律组织建设,积极指导区内企业协调解决智慧财产权纠纷 。加快建立智慧财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形成多元化的维权援助机制 。鼓励区内企业积极应对境外智慧财产权诉讼 。完善区内企业智慧财产权信用评价、诚信公示和失信惩戒机制 。四、不断完善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的智慧财产权保障新体系(八)围绕提升企业智慧财产权管理、储备和运用优势,通过促进优质智慧财产权产出和强化智慧财产权运营,着力培育一批智慧财产权管理体系完善、智慧财产权质量与效益突出,智慧财产权运用能力较强、市场竞争力显着的智慧财产权试点示範企业 。(九)积极引导区内企业实施企业智慧财产权管理规範国家标準,建立与企业战略相匹配的智慧财产权制度,保障智慧财产权工作制度、机构、人员和经费“四落实”,将智慧财产权工作融入企业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成果转化、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 。(十)引导区内企业与高校院所、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以智慧财产权为利益纽带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围绕突破制约高新园区转型升级的重要关键技术,加强对智慧财产权信息的有效利用,提高创新水平与效率,提升智慧财产权质量,形成一批具有跨越发展优势的核心智慧财产权 。(十一)引导区内龙头企业、大企业大集团、高新技术企业和专利示範企业建立贯穿立项、研发、採购、生产、销售全过程的智慧财产权侵权预警机制和风险监控机制,有效降低智慧财产权风险,提升智慧财产权风险应对能力 。支持引导企业加强主要国内外市场的智慧财产权布局,引导企业公平参与国际竞争 。五、积极构建加快高新园区集聚创新活力的智慧财产权服务新体系(十二)鼓励高新园区搭建“一站式”智慧财产权服务平台,重点引进智慧财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商用化、谘询、资产评估和培训等省内外高水平的智慧财产权服务机构,推进智慧财产权服务向多层次、专业化方向发展,促进高新园区成为智慧财产权服务集聚功能区 。(十三)鼓励高新园区拓展区内企业上市、併购、重组、清算、投融资等商业活动中的智慧财产权法律服务;支持高新园区为区内中小微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提供智慧财产权信息检索、申请维持、交易转化、分析评估等个性化託管服务 。(十四)支持有条件的高新园区利用网际网路、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依託国家专利数据资源和省智慧财产权(专利)信息平台,加快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化的智慧财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开展信息检索分析、数据加工、文献翻译等公共信息服务,加快专利信息传播利用 。(十五)鼓励高新园区以引进的“国千”、“省千”等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为服务对象,设立智慧财产权服务站,指定智慧财产权特派员,定期提供针对性强、接轨国际高水平创新创业活动的智慧财产权问诊谘询服务,促进核心智慧财产权转移与原始创新能力提升 。(十六)鼓励有条件的高新园区建立国家专利工作站、专利审查员实践基地,协调组织专利审查与智慧财产权管理、运用、法律专家,向园区内企业提供获权、用权、维权的谘询服务 。六、着力营造有利于高新园区智慧财产权快速发展的政策环境(十七)省科技、智慧财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新园区智慧财产权工作的协调与指导,鼓励高新园区开展国家级、省级智慧财产权试点示範工作;高新园区所在地科技、智慧财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採取有效措施推进高新园区开展智慧财产权工作 。(十八)高新园区要加强智慧财产权与经济、科技等工作的紧密结合,建立健全以财政及国有资金投入为主或对园区经济科技发展影响较大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智慧财产权评议制度,为园区项目规划、管理决策、人才引进、产业发展、技术研发和市场竞争提供参考依据 。(十九)各高新园区要加大智慧财产权专项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智慧财产权密集型产业与优势企业培育、智慧财产权信息利用、智慧财产权申请与维持、智慧财产权託管、智慧财产权融资和智慧财产权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高新园区要加强园区智慧财产权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普及性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智慧财产权意识 。健全智慧财产权人才培养体系,开展多层次的智慧财产权培训,积极引进培养高层次智慧财产权人才 。(二十一)省科技、智慧财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将建立健全高新园区智慧财产权统计制度与考核机制,完善科学合理的智慧财产权评价体系,并将智慧财产权覆盖面与发明专利的拥有量及其实施效益、智慧财产权管理水平作为评价高新园区科技创新能力和重要指标,纳入其年度考核範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