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山东省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3日印发 。
基本介绍中文名:山东省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2018年1月31日
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办法发布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知管字〔2017〕82号各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智慧财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现将《山东省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印发〈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知管字〔2010〕35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2017年12月13日办法全文山东省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智慧财产权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着力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能力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加快智慧财产权强省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以下简称省示範企业)认定管理是智慧财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的重要环节,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 。省示範企业认定工作每年一次 。第三条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可以申报省示範企业 。第四条基本条件(一)企业智慧财产权工作纳入发展规划,机构设定、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符合经营发展需求;(二)企业通过自主或合作研发,拥有一定数量的有效发明专利,专利数量在本产业领域或本地区居于前列;(三)企业核心专利技术在其主导产品上得以套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企业注重智慧财产权保护,推行《企业智慧财产权管理规範》(国家标準GB/T 29490-2013),并保持有效运行一年以上,且效果显着;(五)无智慧财产权违法、信用不良记录和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条企业申报在自愿基础上申报省示範企业,应当向所辖设区市(下同)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填报《山东省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申报书》(见附属档案1);(二)专利技术实施情况证明材料;(三)推行《企业智慧财产权管理规範》(国家标準GB/T 29490-2013)证明材料 。第六条验收与推荐(一)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的验收和推荐工作,省直属企业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验收 。验收推荐工作应制定实施方案,成立专家工作组 。(二)各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要组织初审,对发现问题的应向企业书面说明情况,限期补正、整改或者予以退回;对各项均符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安排组织现场验收 。(三)专家工作组按照实施方案和要求进行现场验收工作,形成验收工作意见 。(四)企业现场验收后,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研究讨论,对通过验收的填写《山东省智慧财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验收意见书》(见附属档案2),由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或授权审核后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同时做好备案工作 。第七条省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作出整体评价,对达到审核要求的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评审结果经研究批准后,认定为“山东省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 。第八条省示範企业培育期为3年,培育期满后由所属市知识产权局在3个月内依企业申请进行覆核,覆核通过后报省知识产权局备案;逾期未报送或者覆核未通过的,取消省示範企业称号,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培育中的省示範企业应当更加注重智慧财产权创造和运用,保持专利数量与质量的协同增长,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国家智慧财产权优势企业 。第九条做好省示範企业的培育和保障工作,按照企业需求组织安排对企业骨干进行智慧财产权培训,在专利信息利用和维权援助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帮助企业突破技术创新中难点,对首次认定的省示範企业给予一定资助 。各市知识产权局应将省示範企业列入重点扶持对象,完善配套政策落实,协助企业实施智慧财产权标準化管理,有计画的组织企业调研和交流,加强企业人才培养,全方位提供企业智慧财产权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创新发展环境 。第十条省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优势企业培育工作适时抽检,对申报推荐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进行通报批评,取消企业申报资格,对已认定的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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