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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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008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第三次修订,于2016年3月1日发布施行 。
基本介绍中文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发布机构: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9日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修订时间:2011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16年3月1日
政策全文(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定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範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定规划(以下简称设定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民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定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徵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誌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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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誌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着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誌牌不得出借、转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誌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準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 。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 。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誌 。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