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垄断( 三 )


价格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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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垄断相关法规反 价 格 垄 断 规 定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价格垄断行为,适用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定;(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係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协定,是指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定、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六条 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二)经营者进行过意思联络;认定协同行为还应考虑市场结构和市场变化等情况 。第七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係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定:(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价格水平;(二)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三)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四)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五)约定採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準公式;(六)约定未经参加协定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七)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八)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定 。第八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定:(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定 。第九条 禁止行业协会从事下列行为:(一)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二)组织经营者达成本规定所禁止的价格垄断协定;(三)组织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价格垄断协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定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的价格;(二)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三)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四)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二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一)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二)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三)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四)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三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通过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者过低的购买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一)交易相对人有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等情况,可能会给交易安全造成较大风险的;(二)交易相对人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向其他经营者购买同种商品、替代商品,或者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向其他经营者出售商品的;(三)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四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通过价格折扣等手段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一)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二)为了维护品牌形象或者提高服务水平的;(三)能够显着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四)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五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六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等级、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交易选择权和技术约束条件等 。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是指排除、延缓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导致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大幅度提高,无法与现有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等 。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在界定相关市场的基础上,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採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的自由流通:(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二)对外地商品实行歧视性收费标準;(三)对外地商品规定歧视性价格;(四)妨碍商品自由流通的其他规定价格或者收费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规定禁止的各类价格垄断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定的,依照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本规定所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依照有关智慧财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智慧财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规定;但是,经营者滥用智慧财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6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价格垄断案据国家发改委的信息,2011年上半年,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接到有关举报后,启动了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价格垄断案的调查 。据介绍,调查的内容是:在宽频接入及网间结算领域,两公司是否存在利用自身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行为 。如果最终涉嫌价格垄断的事实成立,两公司将面临巨额罚款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介绍说,发改委已经基本查明,在网际网路接入这个市场上,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合在一起占有2/3以上的市场份额,具有市场以及相关信託网的支配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利用这种市场支配地位,“对于跟自己有竞争关係的竞争对手,它们给出高价,而对于没有竞争关係的企业,它们给出的价格就要优惠一些,这个在反垄断法上叫做价格歧视 。”李青说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直连宽频为261.5G,仅占两公司拥有国际出口宽频1078G的24.3% 。从互联质量看,两公司2011年1—9月互联时延为87.7—131.3ms,丢包率为0.2%— 1.9%,均不符合原信息产业部《网际网路骨干网间互联服务暂行规定》时延不得高于85ms、丢包率不得超过1%的要求 。这也就表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未实现充分互联互通 。此举不仅影响了网民的上网速度利得财富,还提高了上网成本 。据介绍,中国电信网际网路接入的收入一年大概约有500亿元,中国联通一年约有近300亿元 。李青表示,如果最后经过案审事实成立、定性準确,将按有关规定,对两公司处以上一年度营业额的1%—10%的罚款 。2月19日获悉,茅台和五粮液因实施价格垄断行为将被国家发改委合计罚款4.49亿元人民币 。其中,茅台被罚2.47亿,五粮液则将收到2.02亿的罚单 。据了解,上述罚款金额占两家酒企2012年销售额的1% 。2012年末,受塑化剂和禁酒令影响,内地高端白酒在本应旺销的季节遭遇寒冬 。面对经销商竞相低价出货的态势,茅台下发通报档案,对3家低价销售和串货的经销商开出罚单,暂停执行茅台酒契约计画,并扣减20%保证金、提出黄牌警告 。五粮液也发布行销督查处理通报称:极个别的五粮液品牌运营商和五粮液专卖店我行我素、不按规则、不顾大局、不识大体,低价、跨区、跨渠道违规销售五粮液 。由于中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明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相关专家曾向采访人员表示,茅台、五粮液有违反《反垄断法》的嫌疑 。2012年年末,中国国家发改委对境外企业价格垄断开出首张罚单——韩国三星、LG,中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等6家国际大型面板生产商,因在2001年到2006年间垄断液晶面板价格,遭到国家发改委经济制裁3.53亿元人民币 。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价格垄断案正依法处理采访人员19日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2011年发展改革委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涉嫌价格垄断案开始调查 。目前发展改革委正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对两公司是否完全履行整改承诺、相关整改措施是否消除涉嫌垄断行为后果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将根据评估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境外製裁2013年1月初,中国对境外企业价格垄断开出首张罚单——韩国三星、LG,中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等六家国际大型面板生产商,因垄断液晶面板价格,遭到国家发改委经济制裁3.53亿元人民币 。这也是迄今为止中国开出的金额最高的一张价格违法罚单 。韩国三星、LG,中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中华映管、瀚宇彩晶6家企业在2001年至2006年期间,利用优势地位,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在中国大陆实施价格垄断行为,涉案液晶面板销售数量合计514.62万片,其中,三星82.65万片,LG192.70万片,奇美156.89万片,友达54.94万片,中华映管27.06万片,瀚宇彩晶0.38万片,违法所得2.08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