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私募基金( 四 )


阳光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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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私募基金在不少证券人士看来,运行的《基金法》,仅仅是一部《公募基金法》,而包括阳光私募、私募股权基金等,都没有纳入到这一监管体系中 。但随着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的“快速生长”,《基金法》的修正也就顺理成章 。纳入《基金法》对于阳光私募而言,最重要的意义在于给私募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让市场和投资者都相信私募产品是能够稳定运营的,这一点对于行业能否健康成长意义重大;其次就是要有一套稳定的规则来引导私募行业,让私募管理人在做投资决策时,明确可以涉足的投资範围 。这两点对阳光私募的发展来说较为关键,因为私募的特徵就是在既定的规则下,全力以赴地去捕捉投资机会,给客户带来既定风险下较为满意的回报 。没有一个稳定的规则,会导致私募投资出现短期化的倾向,使得私募行业渐趋浮躁,既会增加市场的波动性,对整个私募行业也极其不利 。(二)突破发行制度限制从发行制度方面来看,越来越稀缺的信託账户已极大地影响了新产品的发行,而高昂的账户费用和信託渠道费用更是成为私募行业前进道路上的“拦路虎” 。在纳入《基金法》监管範围的同时,阳光私募也希望能拥有像公募基金、券商资管一样的产品发行机制,即单独向监管部门申报产品,在获批时开设产品独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并将基金资产託管到银行 。这样的一种改变对商业银行来说也是好讯息,因为银行已拥有託管公募基金的完整模式,在此基础上既不需增加更多的託管成本又便于共同监督 。从产品设计方面,私募基金公司和投资者可以直接签订契约,并在契约中清晰界定产品的投资範围,包括股指期货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衍生产品 。更重要的是,当投资者能够直接与私募基金公司建立契约关係后,投资者的知情权也就更为广泛,同时更直接地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形成监督和约束 。(三)实现投资方式多元化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做空、对沖、套利等投资策略的使用还存在一定限制,市场中金融产品的运作模式仍较为单一,阳光私募实际上发挥的依然是公募基金的主要功能 。然而,为了更好地实现阳光私募对资本市场的补充作用,新《基金法》中逐步放开对阳光私募的投资限制,改善当前仅能单边做多的投资模式十分必要 。具体到扩充投资範围上,除了现有的一、二级市场外,还应将股指期货、商品期货、融资融券、定向增发等全市场投资标的纳入到日常投资工具的範畴,另外可适当允许阳光私募进行股权投资、股权併购、大宗商品、艺术品等另类投资方式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多元化发展,未来将会不断产生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相关政策应当引导阳光私募积极地参与进去,使之成为金融创新的试金石和突破口 。风险防範阳光私募基金运作主要有募集、设立、管理、运作、治理、收益分配、信息披露与清盘等等阶段,在不同的阶段存在不同的法律风险,应有不同的防範措施 。对投资者来说,要很好的了解其高风险性 。募集设立阳光私募基金募集设立阶段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合格投资者、募集方式、资金託管以及风险声明等方面 。
阳光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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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解决的是阳光私募基金向谁募集的问题 。鑒于阳光私募基金的高风险且不保本性,对于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要求非常严格 。这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不仅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而且基金髮起人有可能触犯非法集资等犯罪 。确定合格投资者不仅要严格按照《信託公司集合资金信託计画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确保其能认购100万元以上并提供相应资产或收入证明,而且更应该要求其在信託契约中声明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本信託契约中关于委託人资格的要求,是合格投资者 。募集方式,解决的是阳光私募基金怎样募集资金,怎样推介基金的问题 。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募集的标準是向不特定的对象发行证券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两百人的为公开发行 。《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募集之反面,即向特定的对象发行证券不超过200人的,则应为不公开发行 。因此,阳光私募基金的募集人数应当不超过200人 。在信託契约中应当规定信託计画拟募集资金总额上限及发行份数以符合上述要求;另外阳光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发行的应有之义,还应包括不得公开宣传,不得通过报纸、杂誌、电视、广播、计算机网路等媒体或者通过会议、研讨会等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只允许一对一的向客户推荐 。这些都是在阳光私募基金髮行过程中应该注意的 。但在实践中,阳光私募基金募集资金动辄一两亿元,多的达到十亿元,由银行代理销售,在很多情况下与上述规定相牴触 。鑒于阳光私募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可以考虑将上述人数数额限制做出适当修改 。资金託管,解决的是投资者认购信託计画所缴纳的资金的保管问题 。鑒于管理权与保管权分离的原则,信託计画所募集的资金应该由具备资金託管能力的商业银行来保管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儘管投资者与商业银行并未因信託计画契约而直接发生法律关係,但信託计画契约仍应该向投资者披露受託人与资金託管银行的委託关係,并将其委託费用的收费标準向投资者如实披露 。证券託管方面,解决的是信託计画投资的证券由谁保管问题 。投资于二级市场的股票等证券当然由证券公司负责託管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阳光私募基金运作的证券账户,有特殊要求,必须是信託公司自行开设,且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账户 。从2009年7月开始,按中国证监会规定,信託公司已不能新开证券账户 。只有通过信託公司的少量留存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原有的存量帐户也因此变得弥足珍贵 。风险声明方面,鑒于阳光私募基金属于高风险投资,其面临着来自政策、经济周期、利率、通货膨胀等市场风险,还面临受託人、证券经纪人等经营和操作风险,以及战争风险、金融危机风险等等,因此,信託计画中应将上述风险一一披露 。在信託契约的首页,受託人应申明如下风险:(1)信託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投资风险,在最不利的情况下,信託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託人可能亏损部分或全部本金,因此,只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2)委託人应以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认购信託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託;(3)委託人已充分理解本信託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并出于对本信託投资顾问的了解和信任,自愿指定其为本信託的投资顾问,为本信託提供投资建议 。受託人根据法律法规、信託档案的规定,参照投资顾问的交易建议书,进行信託财产的运用 。本信託的投资建议及投资决策乃根据证券市场情况随机作出,并不能保证信託盈利,由此引致的全部风险由委託人承担;(4)信託公司、证券投资信託业务人员及投资顾问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託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5)委託人在购买本信託前,应详阅并理解信託契约中关于风险揭示的全部条款 。此外,应该由投资者签署一份风险认知声明书,以确保投资者已经知晓其所投资的产品存在的各种风险,并自愿承担上述风险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运作管理阳光私募基金成立后,就面临着投资方向确定、收益分配、基金治理以及信息披露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