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插图
阳光私募基金2012年8月3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关于信託产品开户与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信託公司可自行开立证券账户参与证券交易,或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委託基金公司专户理财、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画参与证券交易 。这也是自2009年6月,证监会口头通知暂停信託公司新开证券账户以来,信託公司开立证券账户迎来正式解禁 。诺亚财富研究部总经理邓伟岩对《证券日报》采访人员表示,信託证券账户的重新开放,最大好处是降低了阳光私募大的成本 。也就同时降低了投资人的成本,可以使阳光私募在市场上更公平的参与优胜劣汰,同时新开账号也可以使得市场的一些新的举措更好的运用到实际中来 。(二)投资方式单一在投资方式上,本应灵活多变的阳光私募显得捉襟见肘 。与市场中其他资产管理型产品相比,由于受到信託制度的限制,大多数阳光私募仅能够在一、二级市场上实行买入持有的单一做多策略,并通过选股和仓位变动以达到风险控制的目标,而在市场低迷的环境中想要获取高收益十分困难 。与此同时,许多私募基金公司已经意识到使用衍生工具的重要性,他们採取有限合伙的方式开始进入衍生品市场,但由于税收成本的因素,盈利的空间也十分有限 。在股指期货推出的两年时间里,个人、基金与证券公司都可以参与,银监会直到2011年6月才正式出台《信託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规定集合信託(阳光私募普遍採用的模式)只能进行套保和套利的股指期货交易,并且要求持有的卖出和买入股指期货头寸分别不得超过所持有权益资产的20%和10%,远不能达到100%套期保值的目的 。(三)渠道的利益盘剥阳光私募在报酬的提取上与公募基金收取固定管理费的方式不同,通常採用“管理费+累进的超额业绩报酬”提取机制,更看重业绩的提成 。但由于市场的持续下跌,阳光私募在投资品种和投资方式上又受到种种限制,私募基金的收益情况也不尽如人意,导致其在超额业绩报酬方面基本无法获得收入,因而近两年私募基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管理费 。(四)没有“名分”的证券从业者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最高法律《证券投资基金法》一直以来没有给予私募基金一个合法的“名分”,大量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长期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在不能得到法律约束的同时,应有的权益也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五)监管部门不清晰同样是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我国各大资产管理行业,却分属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主体属性的差异也常常导致行业发展不均、政策步调不一的混乱状态 。例如,同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券商集合理财和阳光私募在产品特徵、投资方式以及运作模式上具有许多相同之处,但先后出台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资金信託计画管理办法》分属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两个监管主体在产品投资者人数限制、投资範围和运作管理上的要求也大相逕庭 。基于阳光私募的行业属性和投资特点,更适宜于将证监会作为主监管机构,并根据私募基金的自身特点与其他监管主体开展监管合作 。(六)经营经验不足阳光私募基金一般都会经过一个规模由小到大的过程,在规模做大后很容易面对两大难题:其一是个股的流动性问题;其二是私募基金经理原有的操作模式和投资理念难以适应大资金量的操作需求,一旦业绩大幅下降,难免功亏一篑 。运作模式发行与认购阳光私募基金主要由信託公司和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负责运作,银行及证券公司予以协作 。契约文本上,阳光私募基金的信託公司是发行人,由其负责集合资金信託计画产品设计,并寻找投资顾问公司、託管资金银行、託管证券券商,并由其将信託集合资金信託计画产品报当地银监局等监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