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私募基金( 三 )


阳光私募基金

文章插图
阳光私募基金在实际运作中,多由投资顾问公司负责发起,设计信託产品,在与託管银行协商后,寻找一家有业务往来的信託公司,利用其信託平台来发行集合资金信託计画产品 。投资者认购一般要经过以下过程 。首先,仔细阅读信託基金契约和信託计画说明书,认同并无异议以后签署契约 。需要注意的是,信託契约上汇款账户,与预留赎回资金回款账户应为同一账户 。其次,签好契约之后,投资者去银行汇款,按规定填写对方账户名、对方开户行、汇款金额后,需在备注栏或汇款用途栏注明“某人认购某信託计画” 。汇款原件是确认成功加入信託计画的重要凭证,须妥善保管 。最后,投资者需向信託公司提交经投资者本人确认的身份证件、汇款、回款账户证件及汇款单複印件,信託公司收取上述资料并确认认购资金、认购费到账后,即通知託管银行将投资者的信託资金认购为信託单位,并在阳光私募基金认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左右向信託基金认购人寄送信託公司盖完章的契约,以及信託加入确认函等档案 。至此,投资者认购阳光私募基金流程完成 。城市模式1.深圳模式深圳模式,就是指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信託计画为开放式信託计画,该信託计画受益人是统一的,且没有保底承诺,投资者需承担全部市场风险 。此种信託计画在深圳市场发行较多,故称深圳模式 。这种模式,不保本,不承诺最低收益,风险完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符合阳光私募基金高风险、高收益并存的特点 。2.上海模式上海模式,是指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信託计画为结构式信託计画,该信託计画受益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 。前者为普通投资者,一般保证一个固定的目标收益率;后者一般就是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投入一定规模的自有资金作为优先受益人的利益保障,但同时也拥有提取超额收益的权利 。这种模式比较适合风险偏好保守的客户,因在上海市场此种方式信託计画发行较多,故称上海模式 。这种模式,将受益人分为一般受益人和优先受益人,信託计画终止以亏损完一般受益人本金为限,是典型的承诺保本型,但与我国现行法律存在冲突 。3.云南模式云南模式,是指信託公司发行的信託计画中,受託人与管理人为一人,信託公司作为信託计画受託人的同时,也是管理人,无投资顾问公司,这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因为此模式只有云南国际信託有限公司一家採用,故称云南模式 。这种模式,当管理人与投资者利益不一致时,投资者利益往往被牺牲,而且,这种模式下内幕交易发生的频率更高 。法律关係阳光私募基金主要涉及五方当事人:
阳光私募基金

文章插图
阳光私募基金一是委託人,即信託计画的合格投资者;二是受託人,即信託公司;三是投资顾问,即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四是负责资金託管的託管银行;五是负责证券託管的证券公司 。阳光私募基金运作中主要涉及三层法律关係:第一层法律关係,存在于投资者与信託公司之间基于信託契约而产生的信託关係 。在信託法律关係中,投资者是委託人,信託公司是受託人 。一般情况下,信託契约中,通常会约定投资者是一般受益人,而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是特定受益人,特定受益人有权根据信託契约获得超额业绩提成 。投资者与信託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係,按双方签订的信託计画契约约定执行 。同时,由受益人组成的受益人大会行使对受託人监督的职能,以确保阳光私募基金的运作符合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层法律关係,存在于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与信託公司之间的投资顾问关係 。在这种法律关係中,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信託公司的聘任,向信託公司提供证券组合、交易建议书、公司研究报告、巨观经济分析报告、证券市场分析报告、投资策略报告、信託产品投资运行情况报告及风险控制与净值管理报告或根据信託公司要求提交其他报告或服务等 。第三层法律关係,存在于信託公司、银行以及证券公司之间的三方託管关係 。信託公司将集合资金信託计画募集的资金交由银行託管,而投资的证券则由证券公司託管 。同时,託管人对信託公司有监督权,当信託公司违反法律法规、保管协定操作时,有权通知信託公司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发生严重影响信託财产安全的事件时,託管人应及时报告银监会 。但是,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投资者与投资顾问、证券公司及银行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係 。如何解决困境(一)将阳光私募纳入《基金法》监管範畴在我国,阳光私募产品大多是通过信託公司来发行的,而信託公司又属于银监会监管範畴 。银监会在监管过程中,由于职能属性不同,许多“不适症”也就自然出现了 。作为银行业的监管主体,银监会长期以来主要从事金融体系风险监控,并协助央行维护我国货币体系的稳定 。多年来,作为证券行业的投资主体和绝对回报的天然属性,阳光私募更需要与证券市场共同创新和进步,然而受制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正确引导及证券市场波动而引发的不可控风险,使阳光私募在投资领域往往滞后于其他投资主体,长期游离于证券市场的灰色地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