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法条约


战争法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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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法条约【战争法条约】战争法条约(Treaties on the Law of War),确定战争法规则的国际条约 。它是战争法的主要渊源,其内容涉及战争法的各个方面,包括:关于战争开始和结束的原则与规则;禁止或限制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的原则与规则;关于中立国、非交战国权利和义务的原则与规则;关于战地武装部队伤病员的待遇、战俘待遇和战时保护平民的原则与规则;禁止从事侵略战争、禁止非法使用武力以及惩处战争犯罪的原则与规则等 。
主要特点战争法条约的特点是:多为造法性、开放性国际公约,无限期有效;内容多是对已存在的国际惯例的编纂,具有普遍效力;在新条约代替旧条约后,对未批准或未加入新条约的国家,旧条约仍然有效;主要调整交战国之间的关係和交战行为的原则,但是一些具有人道主义性质的法规也适用于国内战争或武装冲突;一些条约也规定了非国家实体和个人在战时的权利与义务 。主要内容原因正义性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判断战争原因的性质是否正义不取决于战争发动者的目的,而是取决于是否符合本国法律、宗教教义,或者发动战争的人有无这个权力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才确立了侵略战争是严重的不法行为这一概念 。1928年,美、英、德等15车在巴黎通过了《非战公约》,首次在法律上规定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应负法律责任 。随后,又有45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这个公约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纽伦堡和远东军事法庭正是根据这一原则对德国和日本战犯时行审判的 。行为限制战争法条约这部分内容最多,也较详细 。它规定了交战行为所许可的範围、交战者的资格、使用武器种类和战斗方法的许可範围,以及伤对俘虏、伤病员、遇难船员和一般平民的人道主义待遇等 。战争法条约规定的交战範围为各个交战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和公海 。在这个範围内可以对敌方的军事目标进行攻击或轰炸,但不得攻击或炮击、轰炸有标誌的医院、医疗船、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宗教机构、未设防的城镇、村落等 。不许侵犯中立国的合法权利 。战争法条约规定了交战者的资格,区分了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 。规定除了在司令官的控制之下、有可识别其身份的统一制服、公开携带武器和能够遵守战争法条约的人方可作为参战人员参战外,其他人员不得参战,否则将被作为非法战斗人员受审,处以惩罚 。战争法条约限制作战手段的无限性 。例如,禁止用白旗、红十字旗、中立国国旗作为进攻或者防御的掩护手段;禁止拒绝纳降;禁止使用毒气、细菌武器;禁止暗杀手段等 。战争法条约保护丧失作战能力的战俘或敌方伤病员 。拘留战俘的目的是为阻止他们重新参战,不能把战俘作为一般罪犯虐待 。应给予敌方伤病员必要而及时的医疗,保障他们的生活条件不低于己方的伤病员 。交战双方敌对活动结束时,必须毫不拖延地遣返战俘回国 。终止方式战争法条约规定战争通过三种方式可以终止,即征服、停战和缔结和约 。但征服终止是有条件的 。战争法条约不承认侵略国对被占领地区的合法主权,仅仅占领对方领土并不意味着主权的转移 。停战终止不需签订协定但往往留下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 。战争法条约认为最好的终止战争方式是缔结和平条约 。其它条约对用何种手段执行战争条约也作了规定 。产生与发展产生战争法条约的产生和发展战争法条约是随着战争的出现而逐渐形成,并且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战争的演变而发展变化的 。中国古代早在西周时期已有进行战争的一些原则与规则,古埃及、巴比伦、印度和希腊也有进行战争的·些原则与规则,但它们都是以惯例形式分散出现的 。1856年召开的巴黎和会,签署了《巴黎海战宣言》,开创了以统一规範的文字形式正式编纂战争法的先河 。从此,战争法条约不断发展,逐步形成了两个系列的规範:一是以限制战争手段和方法为基本内容的“海牙体系”,一是以保护平民、战斗员和战争受难者为宗旨的“日内瓦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