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甲午赔款总数是否比庚子赔款总数还多?

甲午赔款总数竟然比庚子赔款总数还多!这样的认识很多人都容易形成,一些历史书籍甚至教科书里面也持这样的看法 。自己有不同看法,有必要和朋友们交换一下看法 。文中使用的观点和数据源自网络不是自己独立研究成果 。
首先看一下朋友的帖子:
“《辛丑条约》的赔款总数在10亿两以上,后来由于形势的发展,经过延付、停付及退还,实际赔款并没有达到这个数目 。据历史资料统计,至1939年1月15日国民政府财政部发出通告宣称停止支付庚子赔款为止,1902-1938年这37年间,庚子赔款总计实付之数为6.64亿海关两,扣除美英等国退款等,中国实际支付给帝国主义的赔款数额共五亿七千六百多万两,约占总数的58% 。
马关条约提出的2亿两银赔款,以及赎辽费3000万两,完全超出了每年财政盈余不过百万两的清政府的承受能力,俄、法、英、德等国借此趁火打劫,向中国出借以中国海关、税收等权力为担保的高利贷 。为了支付甲午战争战败赔款,清政府总共负担上了71748万两本息债务,直到抗日战争爆发前夕,这笔巨额外债仍然是中国政府的梦魇 。”
【真相:甲午赔款总数是否比庚子赔款总数还多?】
本人的看法:
在甲午战争中,日本实际从中国得到的赔款应包括五项:(1)军费库平银2亿两;(2)赎辽费库平银3000万两;(3)威海卫驻军费库平银150万两;(4)以“库平实足”为借口向中国勒索的库平银1325万两;(5)从“镑亏”一项多得的库平银1494万两 。以上五项合计为库平银2.597亿两 。
根据《马关条约》规定2亿两军费分七年8次交清,第1次5000万两于批约后6个月内交清,第二次5000万两于批约后12个月内交清,其余分6次交清,自第2年起每年交一次 。条约还规定,“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3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条约并规定第一、二次赔款付清之前,日本军队暂行驻守山东省威海卫 。中国每年支付其军费50万两 。
为了免交利息,也为了尽早撤除侵占威海卫日军,清政府被迫先后三次向俄法英德借款 。于1895年至1898年,如期付清给日本的战争赔款2.315亿两(实际上是2.597亿两) 。所以,对日本不存在付息问题 。甲午赔款应以战胜国日本所得的库平银2.315亿两做为实际战争赔款 。
此外还应指出,以上数目尚未将日本通过这次战争从中国掠夺的财物计算在内 。据统计,日本通过甲午战争从中国所得的赔款及财物,总计约合库平银3.4亿两,折合日币5.1亿元 。
清政府三次借款情况:
一、俄法借款(1895年7月6日) 借款额:四亿法郎(折库平银98,968,369.82两)清政府实收额:三亿七千六百五十万法郎(折库平银90,517,516.50两)年息:4%折扣:94.125%期限:36年
二、英德借款(1896年3月14日) 借款额:一千六百万英镑(折库平银97,622,400两)清政府实收:一千五百零四万英镑(折库平银91,425,152.5两)年息:5%折扣:94%期限:36年
三、英德续借款(1898年2月19日) 借款额:一千六百万英镑(折库平银112,776,779.78两)清政府实收:一千三百二十八万英镑(折库平银80,727,077.71两)年息:4.5%折扣:83%期限:45年(徐义生编:《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1853-1927)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8-31页 。
三次借款3亿两清政府实得2.6亿两,但却要归还7.415亿两(741,578,255两) 。借款能否计入赔款,中国近代史研究上是有争议的 。一般的看法是否定的 。因为战争赔款与非战争原因引起的借款,以及列强对中国的劫掠是截然不同的问题 。甲午赔款是根据战争状态下的不平等条约由战败国中国支付给战胜国日本的,而中国与俄法英德之间则是在非战争状态下基于不平等契约产生的债权与债务的关系 。不应把向俄法英德支付的债款算作向日本支付的赔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