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一则档案,2002-02-27发布 。
基本介绍中文名: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外文名:The 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tender bid management approach
类型:办法
发布日期:2002-02-27
生效日期:2019年2月1日 
办法信息【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档案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02-27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自主权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依法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招标投标综合服务,不得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係,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符合国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範,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注册许可权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 。鼓励利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第九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採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係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範围和规模标準,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範围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範围和规模标準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範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範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人应当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範围、方式、组织形式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複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採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契约金额的比例过大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核准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依法不需要审批、核准的,由法定监督部门认定 。有前款第四项所列情形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採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档案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招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六)需要向原中标人採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七)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应当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通过审批、核准;(二)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託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自行招标的,应当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複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委託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档案的同时,将招标档案抄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通过设定中介名单、中介机构库,採用摇号、抽籤、遴选以及指定等方式,限制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公开招标的,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準确性、合法性负责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对已发出的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的,应当在原发布媒介发布 。发布媒介应当确保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十年内可追溯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範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档案或者招标档案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档案或者投标档案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繫人及联繫方式;(六)採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在原公告发布媒介上登载资格预审档案、招标档案的电子文本,供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免费下载,提供下载的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档案或者招标档案中设定的否决投标条件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载明;通过补充档案修改否决投标条件的,应当在补充档案中集中载明调整后完整的否决投标条件 。前款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未集中载明的,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或者判定无效投标的依据,法定否决投标的情形除外 。第十八条 对资格预审档案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档案截止时间二日前提出;对招标档案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档案或者招标档案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对资格预审档案、招标档案规定的评标标準、评标方法、资格审查条款、否决投标条件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外,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设定的资质、资格、业绩等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契约履行无关,或者设定的资质、资格条件已经被国家取消的;(二)以抽籤、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的;(三)以投标人所有制性质为条件的;(四)限定投标人注册地址的;(五)要求提交超过法定保证金以外款项的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二)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档案或者提供谘询;(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四)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在招标档案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提交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或者担保公司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保证保险等招标人认可的合法形式提交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应当从提交人的基本账户转至招标人指定的账户,招标人不得挪用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契约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档案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档案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二十三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係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係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档案存在两处以上相同错误的;(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档案由同一投标人编制或者列印、複印的;(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档案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的;(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项目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五)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账户或者同一账户资金缴纳,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账户的;(七)不同投标人参与同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碟序列号、加密锁序列号等信息相同的 。第二十五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故意损毁、篡改特定的投标档案内容,或者在资格预审时损毁、篡改特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档案内容的;(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係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档案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的;或者泄露获取招标档案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係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的;(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五)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确定前,投标人已经开展该项目招标範围内的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弄虚作假投标:(一)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的;(三)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荣誉的;(四)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係证明的;(五)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的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档案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档案不得开封或者解密,当场退还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噹噹场作出答覆,并製作记录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档案:(一)投标档案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照招标档案要求密封的;(三)採用电子招标未按招标档案规定提交的;(四)提交投标档案的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拒收投标档案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档案的送达、密封和拒收等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準,组建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的选聘、培训、考核和退出机制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从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对技术複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採取随机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依据国家规定,需要从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三)编制投标档案的人员;(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五)与投标人有其他关係,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迴避;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其迴避,并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第三十二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现场评标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对评标活动与外界实行必要的物理和信息隔断,评标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并採用音视频监控记录 。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线上进行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权对投标档案进行独立评审,抵制、检举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取得劳务报酬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评标的管理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独立评标,接受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三十五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在评标报告中注明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籤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三十六条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下列内容:(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六)评标标準、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契约前要处理的事宜;(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档案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準;(二)能够满足招标档案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前款第二项规定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準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三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评标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二)开标记录;(三)投标档案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否决原因及其依据;(四)评标委员会评分汇总表;(五)採用编码标注的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档案的分项评分;(六)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係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确定中标人 。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确定非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应当符合法定事由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完整、如实记录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投标档案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招标投标纸质档案及开标评标音视频资料由招标人保存,招标投标电子档案由招标人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保存,保存期限按照项目类别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档案档案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档案、各投标人的投标档案、评标报告、开标评标音视频资料、中标档案、定标档案、契约文本、质疑答覆、投诉处理及其他相关档案、资料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档案和中标人的投标档案订立书面契约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契约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定 。招标档案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契约金额的百分之十 。提交履约保证金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採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档案、招标档案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二)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或者在资格预审档案下载期内获取资格预审档案的潜在申请人少于三个,或者採用资格后审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少于三个的;(三)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档案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五)评标委员会认为按照评标办法,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六)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 。因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原因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 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一)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自治区招标投标规章制度、筹建全区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并进行日常管理;(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三)自治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等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四)自治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採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採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按照行政管理许可权,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负责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职责无另外规定的,参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执行,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不得另行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六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处理投诉,有权调取、查阅、複製有关档案、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必要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係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事实、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资格预审档案、招标档案、开标、评标结果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覆期间不计算在投诉有效期内 。第四十八条 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管辖分工依法受理、处理相关投诉,不得推诿、延误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第四十九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不受理的投诉,应当向投诉人作出书面答覆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一)投诉人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係的;(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的;(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繫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四)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五)超过投诉时效的;(六)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複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式的 。第五十一条 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託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记录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前款信用信息应当依法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投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投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迴避而不迴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2009年2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自治区政府令第103号公布,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9年2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快推进全区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进一步规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实施《办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对《办法》进行以下解读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办法》自2009年4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範我区招标投标活动和保证项目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保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有关招投标领域法律规定的陆续出台、现代技术的广泛套用,我区现行办法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招标人以非法定方式确定中标人;二是虚假招标、串通投标、虚假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缺乏细化标準;三是评标专家违法评标现象突出;四是对电子招标投标和信用监管缺乏明确规定;五是招投标异议投诉处理不及时、不规範;六是招标代理机构搭车招标人乱收费,等等 。对这些问题,亟待从立法层面予以解决,全面修订这部政府规章十分必要 。二、《办法》修订的基本思路一是坚持强化监管 。针对招投标利益主体多元、运行机制複杂、监管链条较长的特点,重点强化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企业等关键主体的监管;强化对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和定标关键环节的监管;强化对评标区关键区域的监管,集聚形成监管合力,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违法评标和以非法定方式确定中标人等突出问题,认真总结提炼各市、县(市)实践经验,充分吸收借鉴先进省份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将成熟经验上升为制度规定 。三是坚持最佳化服务 。针对下载招标档案乱收费、保证金收退不规範不便利等问题,通过“网际网路+招投标”方式,着力简化环节、最佳化流程,切实为市场主体降本减负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六章五十九条,删除了原《办法》第三章“招标的範围和标準”,将原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合併为一章“招标与投标”,增加了“监督管理”章节 。主要作了如下修改:(一)釐清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职责第四条、第四十五条对招投标监督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有利于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监管体制 。同时,赋予地方创新招投标监管体制改革自主权,规定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第五条明确规定,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自主权;第九条规定,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第十四条规定,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通过设定中介名单、中介机构库,採用摇号、抽籤、遴选以及指定等方式,限制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三)鼓励实行电子招投标第八条规定,鼓励利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二条规定,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线上进行;第四十一条规定,招标投标电子档案由招标人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保存,保存期限按照项目类别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四)明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範围和规模标準第九条明确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範围和规模标準,全区各地统一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範围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範围和规模标準 。(五)规定了邀请招标、不招标、自行招标、重新招标的适用条件第十一条规定了邀请招标的四种情形及适用条件,特别是自治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的,须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第十二条规定了不招标的七种情形,同时规定招标人为适用不招标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四条规定了自行招标的适用条件,自行招标应当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且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複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四十三条规定了重新招标的六种情形及适用条件,明确了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六)切实为市场主体降本减负第十六条规定,在发布媒介上登载资格预审档案、招标档案的电子文本,供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免费下载,提供下载的期限不得少于五日,切实减轻投标企业负担;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可以採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等招标人认可的合法形式提交,减少投标企业资金占用,简化保证金收退程式 。(七)明确否决投标条件要集中载明第十七条规定,资格预审档案或者招标档案中设定的否决投标条件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载明;未集中载明的,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或者判定无效投标的依据(法定否决投标的情形除外) 。(八)细化了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行为认定标準第十九条细化了虚假招标的5种情形,明确招标人以抽籤、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法定保证金以外款项的行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细化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7种情形,如: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档案存在两处以上相同错误,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项目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第二十五条细化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5种情形,如: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係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串通投标,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细化了弄虚作假投标的5种情形,如: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弄虚作假投标,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为依法认定和严厉惩治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更明确的执法依据 。(九)明确评标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现场评标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对评标活动与外界实行必要的物理和信息隔断,对评标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并採用音视频监控记录 。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明确了评标信息公开範围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公示评标信息,不仅要公示评标委员会评分汇总表,还必须公示採用编码标注的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档案的分项评分,通过明确评标信息公开範围,强化对评标活动的监督 。(十一)突出信用监管导向第五十一条规定,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託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记录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应当依法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十二)严格规範异议投诉处理第十八条明确了对资格预审档案、招标档案提出异议的期限;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对开标提出异议的期限;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的期限,并明确作出异议答覆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对投诉处理进行了具体明确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管辖分工依法受理、处理相关投诉,不得推诿、延误;第四十九条规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第五十条规定,超过投诉时效、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等投诉事项不予受理,进一步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表达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