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基本介绍中文名: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发布日期:1989-04-25 
生效日期:1989-04-25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基本信息【发布单位】81602【发布文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日期】1989-04-25【生效日期】1989-04-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档案来源】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一号发布)正文内容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 搞好社会财力的综合平衡 , 更好地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精神 ,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国家机关、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财政厅主管全省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 , 负责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算外资金是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 , 自行提取、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 , 其範围包括:(一)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二)事业、行政单位自收自支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三)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四)地方及主管部门所属的预算外企业收入;(五)其他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预算的各种收入 。第五条预算外资金的收费标準、提留比例、开支範围和标準 , 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 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準和提留比例 。国家有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 , 应保证按规定使用 , 不得挪作他用 。确需新增项目或调整收费标準的 , 应按管理许可权和审批程式报批 。第六条各级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 , 实行由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画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方式管理 , 即行政单位的全部预算外收入 , 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抵拨经费后的净结余 , 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的净结余等资金 , 在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 , 集中存入各级财政部门在专业银行开立的预算外资金专户 。各单位用款时 , 应按规定的使用範围编报季度用款计画 ,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拨款 , 银行监督支付 。实行上述方式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 各单位须在银行开立收入和支出两个帐户 , 收入帐户只能上解不能开支 , 支出帐户按财政部门批准拨款数专款专用 。第七条国营企业和教育、民政等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 实行“计画管理、政策引导”的方式管理 。即由各单位在银行开立预算外资金专户 , 并按照预决算制度 , 及时编制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画和决算 , 经主管部门审批汇总后 , 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国营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 原则上适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方式管理 。具体管理方式 , 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第九条实行计画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 各级政府可採取政策引导、协调的办法 , 合理安排好资金 , 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果 。实行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 , 在保证资金所有权不变和所有权单位及时用款的前提下 , 财政部门可以有计画地利用间歇资金 , 採取有偿使用的办法 , 优先支持投资少、周期短、效益好、能按期收回的生产经营项目 。但不準用于开办金融机构、开发公司和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条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要严格控制 , 并按规定的程式报批 。用于自筹基本建设的预算外资金 , 由单位提出申请 , 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其资金来源 , 并将资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专户 。对资金来源符合国家规定又落实的 , 由财政部门签署意见 , 送计画部门作为审批基本建设投资计画的依据 。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列入地方和部门的基本建设计画 , 并由建设银行根据批准的计画和工程进度监督拨款 。第十一条基本折旧基金的使用 , 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执行 。某些项目因技术改造需要与基本建设结合进行的 , 两项基金可以结合使用 , 企业应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画 , 按规定许可权批准后执行 , 财政部门和银行应加强监督 , 协助管好用好折旧基金 , 提高其使用效果 。第十二条各单位的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 , 必须按照财政、劳动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 。坚持先提后用 , 并按规定缴纳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 不得用发展生产和发展事业基金髮放奖金、实物和补贴 。第十三条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的预算外收入 , 按规定比例抵补经费后的部分 , 以及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收入的净结余 , 按规定比例分别建立发展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后备资金 。第十四条凡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 , 应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落实资金来源后 , 再报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办公室按审批许可权审批 。第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应配备预算外资金管理财会人员 , 做好会计核算 , 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画和决算 , 并按季向财政部门报送收支执行情况 , 各级财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财政部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 , 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 , 必须由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 统一核算 , 并按照规定的会计报表上报 。单位内部实行分级分项核算的 , 由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 , 严禁弄虚作假 , 帐外设帐 , 隐瞒资金和私设“小钱柜” 。第十七条各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画 , 应纳入本级的综合财政信贷计画 , 进行综合平衡 。以便加强对社会财力的引导 。各级计画、财政、银行、统计等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巨观经济的要求 , 做到各项资金收支计画互相衔接 , 安排合理 , 融通方便 , 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并应加强调查研究 , 提供经济信息 , 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方向进行指导、协调、服务、监督 , 帮助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 协助主管部门和单位把资金安排使用好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物价部门和银行应经常掌握预算外资金收支计画的执行情况 , 检查收入是否正当 , 支出是否合理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 弄虚作假 , 隐瞒资金 , 坐支或转移预算外资金的 , 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我省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 , 凡与本办法相牴触的 , 一律以本办法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