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军工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结合军工投资项目实际 , 国防科技工业发布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介绍中文名: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
发布日期:2008-3-27
执行日期:2008-3-27
第一条为了规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军工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结合军工投资项目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军工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保险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採购的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条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 涉密项目还应符合保密规定 。第四条军工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进行招标:(一)勘察、设计、监理、保险等服务项目 , 单项契约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土建、安装等施工项目 , 单项契约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设备、材料等採购项目 , 单项契约或单台(套)设备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或10万美元以上;(四)单项契约或单台设备估算价低于本条(二)、(三)款标準 , 但项目中同类物项契约估算价之和达到上述标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军工投资项目应採用公开招标方式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邀请招标:(一)因技术複杂或有特殊要求 , 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灾后重建 , 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契约估算价格相比过高 , 公开招标得不偿失;(五)研製採购专用非标準设备设施;(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军工投资项目应採用委託招标方式 , 但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自行招标:(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複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力量 , 拥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 , 其中通过招标投标执业资格认定的人员不少于2名;(三)招标人或其招标工作人员近3年有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四)有从事招标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及相关规定 。第七条军工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招标:(一)具体事项涉及国家秘密 , 招标过程中秘密无法或很难保全;(二)主要工艺、技术需要採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武器装备应急动员(含演练)配套建设 , 以及现有设备、设施或信息产品升级改造 , 且不宜进行招标;(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含);(五)在契约执行过程中或契约执行完毕后需要追加工程、货物或服务 , 追加契约金额不超过原契约金额10% , 且追加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或者改变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将明显影响功能配套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军工投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 , 提出项目招标方案 , 并编入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 , 由具有项目审批权的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一併核准 。招投标方案申报的具体要求按照《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科工计[2006]948号)执行 。第九条招标方案一经核准应严格执行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情况变化 , 需要变更招标方案的 , 由项目单位报请原核准部门(单位)重新核准 。因项目建设内容调整而需相应调整招标方案的 , 由具有审批权的部门(单位)在批覆建设内容调整方案时一併核准 。第十条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后 , 由项目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的招标代理、发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具体活动 , 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军工涉密项目採取委託招标的 , 招标人应委託经国防科工委认定的符合保密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参与涉密事项招标工作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招标过程的保密管理 , 并与相关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签订保密协定 。採取自行招标的 , 招标人应与相关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签订保密协定 。涉密事项的招标 , 应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档案中编制保密方案 。第十三条国防科工委组织对军工投资项目招投标情况进行检查 。对违反国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国防科工委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科工计[2002]772号)同时废止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