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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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Franchising)是指由权利当局授予个人或法人实体的一项特权 。国际特许经营协会(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认为: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係,对受许人经营中的经营诀窍和培训的领域,特许人提供或有义务保持持续的兴趣;受许人的经营是在由特许人所有和控制下的一个共同标记、经营模式和过程之下进行的,并且受许人从自己的资源中对其业务进行投资 。
基本介绍中文名:特许经营权
外文名:Franchise
是指:由权利当局授予个人或法人实体的
属于:某一产品市场行销管理的策略
在我国也叫:特许经营
基本信息定义欧洲特许经营联合会(European Franchise Federation)关于特许经营权的定义:特许经营是一种行销产品和服务或技术的体系,基于在法律和财务上分离和独立的当事人——特许人和他的单个受许人之间紧密和持续的合作,依靠特许人授予其单个受许人以权利并附加义务,以便根据特许人的概念进行经营 。本文认为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将自己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技术秘密、配方、经营管理模式等无形资产以特许经营契约的形式授予被特许人(受许人)使用,按照特许人统一的经营模式从事经营活动,并向被特许人收取费用的经营形式 。
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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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在中国,特许经营权是指特许人拥有或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誌、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权利 。在特许经营权中,品牌和技术是核心,品牌一般表现为特许人拥有或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号、企业标誌等;技术包括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专有技术、管理技术等 。特徵是某一产品市场行销管理的一种策略,用以加速产品的流通和分销,经营者购买特许经营权而成立专门店,每一专门店均具统一形象,包括铺面设计、产品、价格等 。各专门店均是小型企业,但有大型公司的形象与营商方式,令顾客对产品或服务比较有信心 。形式在我国,特许经营又叫特许经营权,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由政府机构授权,準许特定企业使用公共财产,或在一定地区享有经营某种特许业务的权利,如準许航空公司在政府规定的航线上,利用国有的机场设施,经营客货运业务;二是一家企业有期限地或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专有权利,按照契约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 。本文探讨的是后一种特许经营形式 。◎特许权是一组权利,特许权组合的不同,就构成了不同类型的特许经营 。◎特许权的价值测度对特许经营的实践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因为任何特许人都必须回答加盟金和权益金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特许权组合具有极高的知识构成,特许权的价值测度问题是特许经营行业的重大理论研究课题 。对特许权组合的研究必将引导我们把特许经营行业与当今最前沿的知识经济、知识管理等学科建立起最紧密的联繫 。◎依据知识经济的理论,任何企业在为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同时,也在创造知识 。在这个意义上,特许权的开发过程就是一个知识商品的生产过程,特许经营企业就是一个从事知识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企业 。因而,特许经营企业对一个国家知识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做出的贡献并不亚于IT企业以及其他知识型企业,特许经营行业的发展也必然为一个国家的经济的腾飞作出其特殊的、巨大的贡献 。评估特许经营权作为一类特殊的可确指无形资产,对不少企业的生产经营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使国内企业接触、认识和开发利用特许经营权的机会亦日渐增多 。从资产管理与资本经营的角度看,国内企业界对该类无形资产的认识与使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对其资产价值的理解和把握还没有形成统一而规範的结论 。为利于进一步开发、利用各类特许经营权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有必要系统性地探讨特许经营权资产价值形成的机理以及如何根据资产的实际状况对其价值作出公允的认定 。资产界定按传统观点理解,特许经营权是指国家或政府授予企业拥有排他性的某项商品或某类服务(业务)生产、经营的专项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专营权、进出口权、生产许可证等 。从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看,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範围已逐渐扩大,从国家政府延伸到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和社会机构;其涵盖的经营範围亦从商品的生产流通扩大至各类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按此观点,甲企业对乙企业产品的独家代理,某企业所获取的对某旅游区开发权,对某公路的经营权等,都可以归入特许经营权的範畴 。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诸项权利并非最终都能形成特许经营权资产并被企业纳入资产管理範围 。从无形资产的特点和性质来看,惟有满足独占性、优越性和收益性且附属于企业的权利才能成为特许经营权资产 。这一论述有两层含义:(1)运用所获取的权利为企业经营服务是其成为无形资产的前提条件,因为某项资产只是使用(或具备使用的能力)才可能创造出收益,也才能满足资产界定的要求 。所以,对那些企业长期搁置不用或因政策等原因无法再用的权利,一般不认定为特许经营权并作为资产进行管理 。(2)如某种权利成为企业经营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并由于企业发展或政府政策原因,使这种权利为一般企业所通有时,也就不再是该企业的无形资产了 。例如航空、铁路等公共企业经营特许权的取得,几乎成了这类企业经营的必要条件,而且这类企业的经营与国计民生关係密切,于是其所提供的价格必然受到下放和社会公众的严格监督,其原有的垄断性权利也就被完全限制 。在此情况下,其经营特许权也只能视为一般的企业权利了 。因此,能否给企业带来收益,并且是超出一般的企业获利水平的独占利益(垄断利益),往往成了鉴别企业某项权利是否属特许经营权无形资产的终结条件 。此外,企业获取的不少特许经营权有期限的限定,超出授权经营期限的权利当然不再视为无形资产 。价值形成作为特殊的权利性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价值的形成不能以简单的劳动价值论来说明,而应深入分析特许经营现象(或称之为经济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其存在的必然性 。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察特许经营权资产价值的形成机理 。确认特许经营权确认主要解决的是以什幺要素确认及何时确认的问题 。依照国际特许经营方式,受许人是从其独立的经营业务中获取收入,特许人是根据他为受许人提供的服务中取得收入 。特许经营权的服务费用包括加盟费、后续费用和广告基金 。加盟费是对特许人为受许人提供培训、接受服务、特许无形资产使用权所给予的价值补偿,通常情况下,加盟费是按特许经营业务投资额的5%-10%的比例提取 。后续费用包括管理服务费和销售产品的加价:管理服务费是特许人为维持向受许人提供各项后续服务而收取的费用,通常是按照受许人取得的毛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确定;销售产品的加价是指在特许经营契约中规定,受许人需从特许方购买产品或从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处购买时,特许人收取的产品加价或供应商给予的价格折让 。广告基金是特许人为策划产品广告或进行宣传而向受许人收取的费用,通常,在特许经营体系中,广告和促销是由总部负责,加盟者为此需付出一笔费用 。帐务处理实践形式特许经营权的实质是无形资产的有偿转让,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l、普通特许经营,即总店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加盟者,由加盟者使用这些特许经营权进行经营;2、委託特许经营,即总店将特许权出售给一个代理人,由代理人负责某个地区的特许权授予;3、发展特许连锁,即加盟者向总店购买了特许权,同时也购买了在一个区域内建立若干个分店的特许权,若将来事业发展,需要再建分店,不必再向总店申请4、所有权合作特许经营,即总店与加盟者合营,共同持有分店股份;5、分配特许经营,总店不仅授予加盟者特许权,而且还授予其设立批发仓库,向其他加盟店供应分配货物的权利 。近期发展近些年来,以特许经营权方式从事连锁、合资、合作经营的情况日益增多,美国、英国、荷兰、日本等经济已开发国家均视特许经营权为无形资产 。我国《企业会计準则——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无形资产中已列有“特许权”一项 。但《企业会计制度》中则未予具体指明 。对于特许经营权的帐务处理方法,本文认为既要参考有形资产的处理方法,使其具有可比性;又要考虑无形资产的特殊性及特许经营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转让特许经营权使用权的帐务处理 。特许经营权使用权的转让对特许人来说并不失去其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且其使用权还可以多次转让 。因此无需沖销特许经营权的原始价值和已摊销价值,只需在取得转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入” 。对受许人来说,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并支付加盟费时,借记“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贷记“银行存款” 。2、特许经营权投资控股的帐务处理 。特许经营权以投资方式入股,通常是以使用权投资,特许人不会失去所有权和使用权 。这种情况比较複杂,目前,会计制度中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3、特许经营权摊销的帐务处理 。特许经营权作为无形资产入帐后是否要在其有效期限内分期摊销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摊销年限、摊销方法及帐务处理 。本文认为特许经营契约如果规定了期限,则根据契约约定的期限进行摊销 。摊销方法採用直线法,摊销的帐务处理要设定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和无形资产净值,参照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分别反映无形资产原值、摊销金额和摊余价值;特许经营契约如果是永久的,则採用挂帐法不予摊销 。4、后续费用和广告基金的处理 。后续费用和广告基金对特许人来讲,相当于取得业务收入,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入” 。对受许人来讲,如果是以年金形式支付管理费用,则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如果是支付的产品採购加价,则记入产品採购成本;如果支付的是广告基金,则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特徵首先,有必要知道特许经营机会只是另一个商业机会 。评估特许经营机会时仍然需要通常的商业方面的考虑,也就是说常识仍然是重要的 。然而,特许经营确有某些与众不同之处,对此,可能的投资者需要了解 。某些不同之处简要介绍如下 。1、固定的特许经营条款 。几乎所有的特许经营协定都有固定的期限,通常是10年 。除非受许人严重不能履行义务,否则大多数特许者在期限到来时都会延期 。2、发展日程表 。当受许者获得特定区域或国家或地区特许权--通常称作地区特许或总特许时,特许者通常会坚持受许者履行双方同意的区域发展日程表 。这意味着受许者必须在一定年限内开张指定数目的特许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