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贷款管理办法( 二 )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护照等;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符合下列要求: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2.最近缴存月份应与贷款申请当月的间隔不超过两个月;
3.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如存在下列情况的,经南宁公积金中心审核认定,可视为连续正常缴存:
(1)职工变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心,变更前后缴存时间连续,且原个人账户余额转移至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
(2)因工作变动、机构改革、申请缓缴等原因存在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部分对应时间与正常缴存时间连续;
(四)在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五)持有购建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为买受人;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需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及抵押人;
(六)已支付购房首付款,首付金额与所购房屋总价的比例不低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应比例,且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应等于住房交易价格;
(七)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八)能够提供南宁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九)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七条 共同申请人应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中所有申请条件,以下情况可除外:
(一)共同申请人未缴存或未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项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共同申请人已满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65周岁;
(三)配偶不是住房买受人或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及抵押人,但夫妻做出了共同承担债务的声明 。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 。
第九条 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铁路分中心的借款申请人在购房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内,以下统称“本行政区域”)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借款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
(二)借款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
(三)借款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无住房但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 。
(四)借款申请人购买危旧房改造住房还建项目的,如在本行政区域有两套(含)以上住房或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受住房套数限制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两套或以上住房的;
(二)借款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两次或以上公积金贷款的 。
第十二条 南宁公积金中心可通过房产管理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全国公积金信息系统等平台信息认定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套数,在铁路分中心缴存的职工还需向铁路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住房套数 。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经南宁公积金中心认定后,可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
(一)已卖出、已赠与、已析产的住房,以本行政区域内房产管理部门的不动产转移登记为准;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房,提供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和补偿安置合同备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