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88年7月23日济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8年9月24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1988年10月12日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基本介绍中文名: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88.10.12
实施时间:1988.10.1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济南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儘快把本市建设成具有“泉城”特色、环境优美、文明整洁和经济繁荣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发展和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市人民政府认为确需改变时,应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定;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还须按法定程式,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协调发展的原则,严格控制城市规模,合理髮展中小城镇,加强城市环境保护,有计画、有步骤地改造旧城区,保护城市传统风貌 。第四条 《济南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城市规划管理的审批权集中在市规划管理部门 。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对违章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人防工程、公用设施、管线、铁路、港口、机场、道路、桥涵、公园、绿地、防洪水系、水源井、围墙和其它构筑物,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设计管理第六条 城市规划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定额指标,并与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计画互相衔接,互为依据,共同实施 。第七条 承担本市规划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必须按《济南市总体规划》和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设计要点进行设计 。规划设计必须送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重要的规划设计还应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变更规划设计应重新报批,与变更设计有关的项目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施工 。第八条 城市建设项目的用图,必须採用市测绘管理部门提供的统一坐标系、高程及有关测绘资料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合理使用和节约土地,儘可能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菜地、藕田,不得占用风景林地、城市绿地和绿化隔离带 。第十条 申请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总体设计一次报批,不得化整为零 。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徵用,不得先征待用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在新区毗邻规划道路建设时,必须代征相应规划路面宽度一半的道路用地,并拆除其範围内的建筑物;毗邻旧区道路建设时,须拆除征(拨)土地範围内规划道路中心线一侧的建筑物 。第十二条 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并应服从城市规划的统一调整使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所需的临时用地,应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报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恢复土地的原状,及时办理退地手续 。第十四条 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矿藏、水源、森林、山岭、荒地等自然资源,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指定的地点、範围和期限使用或开採 。对开採后的土地,使用单位应进行整治、绿化,不得自行圈占,如确需改作他用,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徵用、划拨土地按下列程式办理:1、建设单位持经国家规定程式批准的当年建设计画、设计任务书和其它有关档案,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选址;2、市规划管理部门初步确定用地位置和範围,提出规划设计要点;3、建设单位委託设计部门根据规划设计要点进行总平面设计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计画;4、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勘察通知书;5、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办理征(拨)土地手续 。第十六条 征(拨)的土地闲置超过两年,又未申请延期使用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使用证,另行规划 。第十七条 利用外资的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须在与外方正式签订契约一个月前,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有关档案,进行初步规划定点;契约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程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十八条 安排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新建大、中型建设项目,除确需在市区建设的公共设施外,应安排在市郊县及远郊工业区 。对要求整建制迁入市区的单位要严格控制,确需迁入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申请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持当年建设计画、设计任务书、土地使用证件、建设工程拟建位置地形图、建设工程总平面图、施工图及有关协定或证件,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二十条 综合开发地区,其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后,由开发单位申请办理建设手续,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计画一次或分批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许可证有效期一年,逾期尚未施工的,须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 新建建筑物之间,必须按国家规定留足消防、抗震、通风、採光的距离 。新建区住宅南北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物檐口高度的1.5倍,旧区不得少于1.3倍 。工业建筑和居住建筑之间应保持适当距离 。第二十三条 市区主干道两侧的建筑工程,最突出部分外沿,应自道路规划红线后退5米以上,次干道两侧和河道、防洪沟渠、市政工程管线两侧的建设工程,应根据需要适当后退 。第二十四条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定地下人防工程、公共厕所、停车场和人流集散场地等配套设施,并同时定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设居住小区,必须对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以及生活服务等设施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同步使用 。局部新建和改造住宅群,也须按国家规定指标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 在市政设施上一般不得加建工程,确需加建时,须徵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申请建设项目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周围建设的建(构)筑物,其体量、造型、色彩、风格,必须符合文物保护和园林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及其地下管线工程,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有关部门应互相配合,同步施工 。道路建成后一般不準开挖,确需开挖时,应经市城建部门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办理手续,主要交通干道的开挖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道路开挖后,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取得相应等级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外地设计单位承揽本市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的,须事先到市设计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国家城建档案管理规定组织编制竣工图,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归档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许可权负责查处 。第三十一条 接到违章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须立即停止使用土地,停止工程施工,已竣工的建(构)筑物不得使用,听候处理 。对违章建设和违章用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以下处罚:1、吊销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2、限期退出违章占用的土地,拆除违章建(构)筑物;3、对违章用地另行安排,没收违章建(构)筑物;4、经济处罚;5、追究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以上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併使用 。第三十二条 对处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阻挠检查、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规划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市辖非规划区的主要公路、桥樑、铁路、管线、通讯电缆和主要引水工程以及35千伏以上高压输变电工程的建设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